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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对台政策的前瞻性研究

  
  (二)“一国两制”中“两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进一步深化

  
  所谓的“两制”,邓小平同志曾对其含义做了明确解释,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⑨]因此,承认并维护台湾地区一直以来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前提。然而,这种对“两制”概念的传统解释在解决纷繁复杂又极具特殊性的台湾问题时似乎在充分性和针对性上稍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两制”的概念进行进一步深化。我们认为,所谓的“两制”,既包括对两个社会制度同时并存的确认,也包括对两个治权主体同时存在的确认。其一,在理论上,“一国两制”理论是对相关问题的“政制”解读,既包含了对特定地区社会制度的归纳,也包含了该地区治权结构的安排。两个区域分行不同社会制度的客观现实,决定了这两个区域不能施行单一的治权结构,即由同一治权主体加以管治,于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运而生。在权源上,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治权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予;在现实中,一般情况下,特别行政区的治权便交由特别行政区政府统一行使。因此,“两制”在本质上具有允许两个治权主体并存的涵义。其二,允许两个治权主体同时存在是“两制”在台湾问题上的理论新发展。虽然“两制”本身含有允许台湾地区存在一个治权主体相对独立地行使治权的意味,但在表述上毕竟是侧重社会制度的层面。因此,需要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作合理延伸,不能陷入教条式理解的窠臼。1978年,在谈到钓鱼岛问题时,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这代人智慧不够,这个问题谈不拢,我们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一些,总会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⑩]理论的发展总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面对比钓鱼岛问题复杂得多的台湾问题,在原有理论的框架下进行合理的发展,是不违背“一国两制”的根本精神的。其三,在台湾问题上,“一国两制”的理论能够实现领土权和统治权、主权与治权有机统一。根据主权与治权的理论,在一个主权的前提下存在两个以上的治权,一般只有两种情形,即领土的租赁或主权国家间的政府管理服务合同。[11]但是,就台湾问题的性质来看,以上两种理论可能均难以给出合理的解释。然而,中国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而台湾地区政府的治权,则来自于全体中国人民的授予,甚至说委托。[12]这意味着其治权的权能将更大,作用领域将更广,自主性将更高,超然地位将更为明显。当然,这种“委托管理”而产生的治权在根源上仍然受到主权及主权的所有者——全体中国人民的制约。倘若出现《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全体中国人民就可直接撤销这种“委托”。因此,“一国两制”的思想使领土权和统治权、主权与治权的有机统一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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