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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对台政策的前瞻性研究

  
  由于“中华民国宪法”是根据孙中山先生的理论制定的,故台湾政府的治权(实际上是缺失了“正当权威”的“权力”)也是由政权产生的。而所谓的“政权”,则掌握在人民手中。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人民”指的是包括台湾人民和大陆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因为台湾的治权来源于作为其最高法的“中国民国宪法”,而1946年制定该部宪法的主体,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因此,对于台湾现任政府的治权,不论是赋予、收回、变更还是撤销,都应由原制宪主体——全体中国人民来决定。这既是实体的正义,也是程序的正义。但是,历届台湾政府的选举、组成和更迭,都没有全体中国人民中的绝大多数——大陆人民的参与,因此,即使在“中华民国宪法”的框架下,台湾政府的治权的行使,也存在重大的“违宪”因素,更遑论试图不经大陆人民的同意,擅自将台湾分裂出去以及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等一系列荒谬的企图了。

  
  三、运用进一步深化的“一国两制”理论解决台湾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确了台湾问题的法理背景。毋庸置疑,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思想,仍然是“一国两制”的相关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试图对该理论的内涵进行合理引申,使其能够为台湾问题的顺利解决提供更为切实的理论指导。对于此,可通过以下三点加以分析。

  
  (一)“一国两制”以“一国”为前提

  
  我们认为,这里的“一国”可以做宽泛一些的解释,并不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只要是把海峡两岸统一在以大陆为主体的国家的框架内,而不再有所谓的“‘中华民国’独立于中国之外”的可能与现实,那么这一统一的中国具体的国号是可以商量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及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⑦]至于具体的国号应如何表述,在探讨的层面,我们认为“中华共和国”是比较适宜的。其一,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虽然分行不同的社会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传承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两者在主权在民、民主共和等属性问题上并无太多的本质区别。这为具体国号的统一提供了可能。其二,“中华共和国”的表述实际上是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两种表述的“最大公约数”,既保留了两个国号中的精华所在,又兼顾了相互融合的要求。“中华”体现了中国主权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值得一提的是,马英九本人对“中华”的使用甚为珍视,他曾公开表示:“‘中华邮政’的名字不能乱改,是有法律规范的,改叫‘台湾邮政’就是违法。”[⑧]而“共和国”和“民国”本身并无明显的社会制度色彩,均具有共和制属性,两者差异并不大。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二字,具有极强的政治取向性,这种政治色彩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被赋予的,因此,在两岸统一的新时期,对其加以变通也并非全无可能。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国号是否应当变更、应当如何变更的问题,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手中,这也是主权在民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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