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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对台政策的前瞻性研究

大陆对台政策的前瞻性研究



——台湾问题的相关法理分析

熊文钊;郑毅


【全文】
  
  2008年5月28日,在胡锦涛总书记与来访的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的会谈中,双方再次对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以两岸和平发展为共同愿景等根本问题上达成了重要共识。众所周知,在过去的一段时期,经过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台湾局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积极的变化。尤其在国民党重新获得台湾地区执政地位后,两岸关系呈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势头。特别是在四川省汶川县遭受地震灾害之时,台湾同胞不分党派、不分群体积极捐款捐物,台湾的救灾物资直接运往灾区,充分体现了两岸同胞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也说明两岸关系的发展正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盈”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我们从前瞻性的角度,对台湾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法理分析,提出如下思考与建议

  
  一、基于一般法学理论,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2005年3月14日公布并施行的《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总过得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决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在法理上,两岸分而治之的现状并不影响台湾与大陆统一于一个中国的主权之下。主权在观念的层面分为领土权(dominium)和统治权(imperium)。前者是指主权者对于领土的权利,后者是指主权者对于领土上的人民的最高命令权。[②]领土权是统治权的前提和作用基础,统治权则是领土权的直接衍生。一方面,我国宪法在前言中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因此,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主权在我国宪法上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台湾地区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③]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故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众所周知,该宪法制定之时,国民党的“中华民国”政府仍是中国的合法政府,此时的“固有之疆域”,自然既包括大陆,也包括台湾。此后的近六十年,“中华民国”也并未经“国民大会”对该宪法所说之疆域作任何变通。因此,根据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主权也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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