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权利与法益之间

  

  其三,从权利本质角度考察。权利的本质是什么?在传统学说下,计有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意思说又称意思支配说,此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此说因应着个人主义及自由思想。利益说,又称利益保护说,该说认权利乃法律所承认并加以保护之利益。但该说忽视了“为法律所保护之利益,有权利及法益之分;法律所保护之利益,并非全可以权利视之。”[30]法力说认权利为得享有特定利益之法律上实力。即权利包括特定利益之享有及必要时以法律为后盾担保其实现。其为现今之通说。[31]依照法力说,权利与法益的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视之。就“特定利益之享有”而言,权利与法益的根本都是一种利益,唯就范围上而言,权利之利益似乎较法益之利益的范围更加清晰,内涵外延更加明确,且不至于漫无边界;就“必要时以法律为后盾担保其实现”,是就“法律上之力”而言的,就程度而言,权利上之“法律上之力”相对于法益上之“法律上之力”更强一些,更全面一些。并且,权利一般来说都兼具法律正面规范与反面救济之特征;而法益一般则处于隐而不发的状态,“它隐藏在成文法背后,人们只能在观念中感受到它的存在”。[32]它体现了法律的消极承认,消极承认一方面肯定其合法性,他方面则提供相对薄弱之保护。[33]也就是说,对法益法律往往持有反面救济的态度,往往不对其内涵、外延做正面规范,保护力度也不如权利的侵权法保护。


  

  其四,从立法认识角度考察。一般说来,权利是立法者对内涵与外延都已经清楚的利益的明确承认;而我们对法益的认识一般没有非常清晰的判断,常处于模糊认识阶段。例如过失侵害他人纯粹财产上利益能否成立侵权行为,各国法上常区分不同案件情况,而分别处理,且各国法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还不尽相同。[34]如果法对法外利益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也可通过修改法律将利益上升为权利;


  

  其五,从法律确认之形式要件角度考察,权利需要由法律的明确承认,而利益则需要衡量,未必有法律的明文承认。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我国法中的隐私。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间接保护方式。[35]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确立了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36]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规定在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的情况下,囿于司法解释的地位,采用的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说法,按解释之原则,说明此时隐私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种。所以有些学者所谓的我国现在已经承认隐私权的说法是不妥的。只有等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隐私权”的时候,我们才能认为此时隐私不再是法益,而是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