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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如何超越“明希豪森困境”?

  
  (二)中国宪法学超越“明希豪森困境”的可能路径

  
  德国法学家考夫曼先生在告别公共教学生涯的演讲中提出:“诠释学需要分析学,因为没有分析学它可能就是盲目的。而另一方面,分析学也需要诠释学,因为没有诠释学的分析学可能是空洞的。我赞同科学和哲学上的多元主义。”[15]同样,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宪法学未来的研究进路也必然是、应该是多元化的:没有规范宪法学的分析基础,我们无法精确把握每一个宪法条款的含义,以及它在适用之时可能遭遇的各种逻辑问题;没有宪法社会学或者实用宪法学对社会经验等社会知识的引进与转化,我们无法深刻洞悉宪法文本所依赖的这个社会环境,以及它在适用之后可能引起的社会实际后果。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做的首要工作乃是逐渐构建一个理性论辩的学术规则与学科场域,让各种源自西方的方法论思想在这个学科群体中逐渐酝酿,终至于与本土的问题视域融汇贯通并合而为一。

【作者简介】
周刚志,男,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注释】转引自舒国滢:《走出“明希豪森困境”(代译序)》,载于[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德]卡尔·施密特著,刘锋译:《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转引自蔡英文著:《政治实践与公共空间——阿伦特的政治思想》,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英]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6页。
孔祥俊著:《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56页。
参见[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参见[美]基思·E·惠廷顿著,杜强强、刘国、柳建龙译:《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美]小奥尔弗·温德尔·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美]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1页,第69页。
[德]哈贝马斯著,洪佩郁、蔺青译:《交往行动理论》,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页。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9页,第245页。
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林来梵、郑磊:《所谓“围绕规范”——续谈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参见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2-83页。
[德]阿图尔·考夫曼著,米健译:《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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