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宪法解释学上的“明希豪森困境”。
宪法解释学上的逻辑困境与
宪法文本的缺漏有着直接的关系。囿于制宪者自身的有限经验,他们所制定的
宪法文本既可能存在设计上的重大缺失需要修改,也可能有合理的漏洞亟待填补。宪法规范在一国的法规范体系中属于高位阶规范,因而它所直接或者间接规制的社会关系极其复杂,不同宪法规范之间所涉及的法益权衡亦由此而错综变化,难以定论。不仅如此,在发生了重大的
宪法案件之时,权威机关对于宪法规范的阐释常常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引发激烈的政治争议。不同观点的各方往往会各自基于不同的方法论立场相互论争——“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也说明,法律方法仅仅是提供法律答案的路径,而不是法律答案本身。”[5]正是在这种论战的过程之中,不同学派逐渐形成,各执一端,相互鼎立。而这,本身就说明了
宪法解释学上的逻辑困境,实难以以某一个终极的信条或者教义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
但是,逻辑困境的存在,恰恰为理论论证打开了道路,为不同理论流派的形成准备了条件。囿于本文篇幅所限,笔者拟于后文中仅得尝试总结
宪法解释学上为超越“明希豪森困境”而形成的诸种理论进路。
法释义学的发达,不仅有赖于成熟的法律文本,更有赖于一种健全的诉讼程序机制;唯有在司法程序(或者准司法程序)中,有关法律条款的解释才会具有实践意义,因而引起研究者们的关注,甚至激发社会民众的争论。故而,就
宪法解释学而言,“明希豪森困境”似乎本身就需要以良好的
宪法文本与健全的违宪审查机制作为前提;如果
宪法条款的解释问题本身缺少实际意义,其逻辑困境也就无由表现。但是,
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之处在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渊源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主,其法规竞合的处理、法律漏洞的填补等等,理论上或可向上推溯到
宪法层面予以解决;而
宪法则本身属于高级法规范,它在规范解释及适用上遭遇逻辑困境时除了在文本确立的规范体系内推演之外,只能寻求其他的终极依据,如“自然法”观念或者“经济、社会效益”等等
宪法文本的“外在之物”。但是,这样又可能会影响宪法学作为法学的“纯粹性”,进而使其解释进路受到其他学者的强烈质疑。正是在这种理论交锋之中,宪法学在解释方法上的逻辑困境更加彰显,甚至可以说是“步步艰辛”、“一言难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