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官裁判的规范性

  
  五、如何适用判决的标准

  
  通常情况下,我们能够理解有事实、有请求的诉讼案件,法院在处理时可以适用判决的方法予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的,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可依法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对原判维持,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时,应当适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在二审中,当然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论实际上是维持了原判,还是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法院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支持被告的抗辩或反诉,却另外找了第三种理由自己作出判决。显然,这样判处就是判非所请,答非所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进行审理的规定精神。

  
  近年来,还出现了对于原告的起诉未进行审理,便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经过审查,如果原告告错了,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告知其另行起诉的路径。如果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的方式寻求纠正,如果案件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予以纠正。

  
  (二)如何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

  
  当前,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何衡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按照我们长期司法实践的理解,作为中国的法官,首先要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即尽可能作到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避免枉法裁判。而当举证、调查工作均已结束,并未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查出新的事实,或者法官所希望实际发生的事实时,我们到底以何种事实进行裁判?是以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还是推论可能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裁判?唯物主义者也未必每件案件事实都能做到100%的真实、准确。我们既反对不经调查纯粹的依照法律事实进行判决的作法,也反对经调查后仍不死心,非要按自己的主观判断进行判决的作法。要承认法院、法官的职能和权限不是万能的,同时也要承认在中国的诚实守信目前还只是口头上的语言,真正落实到行动上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和时间上的障碍,不能期望法官的合理判断就一定能够实现或者得到完全的验证。所以,当客观事实没有查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时,只得依照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依法律事实作出裁判,同样应当认为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唯物辩证法的。但要避免完全按照法律事实判案的做法,毕竟我们还不是发达国家,更不是社会高度文明、法制高度发达的国家,不宜将发达国家的标准过早的引人中国的政治、法制、社会领域。别国的表征是重要的参考,但还不能成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三)二审裁判的标准问题

  
  原审法院判决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判决错误的予以改判无可争议。关键是原审判决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均有小毛病如何处理?笔者个人认为,不论原判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只要存在的小毛病不影响实体判决公正的,二审法院不需要改判,可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该存在的问题,例如适用法律条款有误,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整理、归纳不全面,支付金额时间略长或略短等。但同时应该强调,该问题并不影响实体公正,所以不必予以改判。如果每件案子都因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就要予以改判,势必造成改判率居高不下的局面,所谓错案大幅度增加,这不是什么好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应用指导与逐步实现裁判规范的方式,将这些小毛病予以克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