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诸法律问题]
一、本案能否适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中国公司在该汇票托收印戳处加盖其行政印章,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关规定,即构成承兑,其具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一审和再审则认为承兑为中国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承兑有效。
中国公司的“承兑”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仅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涉及到票据行为的法学原理。美国法学家、《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卢埃林指出:“法不是本本上的官方律令,法存在于官员或平民的实际活动中,特别是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活动中,官员们关注争端所做的就是法律。”英国国际贸易法学创始人施米托夫强调:“法律的严格性所要求的是制定规则要明确,适用规则要准确。”司法实践中,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原则,深入分析票据行为的法学原理,是公正审理和裁判涉外票据纠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民法通则和
票据法,均规定了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事项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般原则。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按照国际法的准则,国际条约的效力大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国内法的效力。在审理涉外票据纠纷时,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指我国通过正式书面声明加以修改或者作出特定解释或者加以排除的条约中的某些条款。这一原则在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对于我国未缔结的或未参加的国际条约,则无当然适用之义务;对于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已声明保留的条款,也无当然适用之义务。1930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公约》和1931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及相关公约,虽为主要国际条约,但我国未加入,故我国无当然适用之义务。
(二)适用国内立法原则 涉外票据必然是与我国有关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亦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在我国票据法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抵触,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无相应的规定时,均应适用我国票据法。当然适用国内立法原则,并未必适用国内立法的实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