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诸法律问题探析
兼评DZ分行诉中国公司票据纠纷案
贾和平
【摘要】涉外票据纠纷随着我国对外经贸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增加。全面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制度,认真分析票据行为的独特性及其构成要件,深入探讨涉外票据合法持有的必备条件,是目前审理涉外票据纠纷特别是处理其中疑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对外经贸成败的核心环节。
【关键词】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票据行为;合法持有
【全文】
[案情简介]
1996年2月7日,德国金属处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国金属公司”)因供给中国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下文简称“中国公司”)一批旧钢轨而开出一张金额为190万美元、有效期至1996年5月7日、付款人为中国公司、收款人为“我们自己指示的指示人”的汇票。之后,德国金属公司以空白背书的形式将该汇票转让给德国B银行。该银行取得汇票后,作出内容为“请付给指示人D为银行托收款额款项”的背书,委托D银行Z分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经营,下文简称“DZ分行”)收款,并将该汇票邮寄给DZ分行。DZ分行收到该汇票后向中国公司提示承兑,开在汇票左侧上端加盖了托收印章(审理过程中,DZ分行称其加盖印章的意思表示是应德国B银行的要求为该汇票作保证)。中国公司则在托收印章处加盖了其行政印章,但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在该汇票有效期届满前,DZ分行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公司提示付款。中国公司于1996年5月6书面答复因货物存在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的问题拒绝承付该汇票项下的货款,并请DZ分行慎重处理该业务的货款支付问题。汇票到期之后,DZ分行数次向中国公司发出付款指示通知书,中国公司均表示拒付。1996年5月13日,德国B银行电传要求DZ分行基于汇票保证人身份支付汇票款项及迟付利息。同年5月17日,DZ分行通过北方信托银行汇付了189万美元到德国B银行的帐户,该款已扣除了DZ分行的担保佣金等有关费用1万美元。DZ分行付款后要求中国公司付款未果,便以汇票保证人的身份,依照我国《
票据法》,《
担保法》及《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公司承担付款的票据义务。DZ分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更正为以委托收款人的身份向中国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之后又更正为以票据持有人的身份向中国公司主张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