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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经济法:一种渐进的制度变迁模式

  

  二、转轨经济法:解读我国经济法发展进程的一把钥匙


  

  透过经济法三十年纷繁复杂、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依循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和国家推进型的现代化模式,在对计划经济模式的反思和扬弃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体而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国内统一市场的构建、行政性垄断的打破以及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混合经济模式的形成,无不体现出经济转轨的时代烙印。这在客观上要求直接承载国家之手对经济社会关系介入和安排的经济法,必须面向不断试错的、渐进的社会转轨需要,担当塑造市场经济形态、落实国家在调控和规制经济领域的法制构建的历史任务,呈现鲜明的“转轨经济”的发展品格。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法学本身也在不断转轨。转轨经济法可以成为我们认识和解读我国经济法发展进程的一把钥匙,回答和诠释我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多困惑和纷争,探寻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合理化进路。


  

  (一)我国经济法的“逆向”进程


  

  由于历史和社会体制的原因,我国经济法学在诞生之初深受前苏联经济法思想的影响,综合经济法论、纵横统一论等都可以在前苏联经济法学者那里找到其理论渊源。在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以后,前苏联的经济法思想在指导社会经济实践中逐渐式微。与此同时,更多的经济法学者经过对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历史的考察,认识到经济法是国家运用政府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主动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却忽略了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建立在市场充分发育和垄断资本主义出现的基础之上,市场机制已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国家干预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进行的,是“市场主导型”的发展进路。与之相反,我国的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国家控制经济和经济改革为背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强大的政府、无孔不入的国有经济、四分五裂的国内市场和孱弱的市民社会,构成了与西方经济法产生截然不同的“逆向”发展进程。对照西方传统的经济法理论,我国的市场在哪里?市场失灵的领域有哪些?经济法在我国何以获得产生的机缘和发展的动力?


  

  部分经济法学者在研究我国经济法时,简单机械地套用和照搬西方经济法的概念、原理和相关理论,而忽略了经济法在西方国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及其与我国基本国情的巨大差异。西方国家建立在市场充分发育基础上的成熟的经济法理论,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转轨经济的现实问题。在我国,由于改革之初,市场机制还未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国家之手干预经济的目的长期以来并不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是构建统一的国内市场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这直接导致从西方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翻译、借鉴、移植而来的经济法概念、价值、调整手段等,在现实经济改革的阶段性需要中集体失语,以致无助、彷徨和失望的情愫一度肆意蔓延。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国的经济法必须面向渐进的社会经济转型需要,回答和诠释动态而又复杂多变的经济改革过程。经济法学者们应转换学术思维模式,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变迁情境,以创新的智慧,重新理解和诠释我国经济法的历史任务、本质特征、价值取向等,完成对我国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认识、本质规律的揭示、特有范畴的提炼、研究范式的确立和体系结构的构建。例如,在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正是基于行政性垄断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长期性和顽固性考虑的,虽然这一规定从长远来看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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