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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经济法:一种渐进的制度变迁模式

  

  2. 全面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进入崭新的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扑面而来,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在全球范围内扩展的结果,任何国家都不能置身其外,要发展本国经济就要主动融入其中,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与世界经济保持同步。我国经过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已经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都是由市场形成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起来了。WTO是经济全球化在当代的表现, 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WTO, WTO的非歧视性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将逐步贯彻和反映到经济法的体系框架内。根据WTO的相关原则、规则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此外,以信息经济为表征的知识经济的兴起,对经济法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该阶段的经济法学研究突出地表现为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司法实践上与国际接轨。首先是从中央到地方全面修改和清理了一大批与WTO规则不符的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同时又新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市场接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激荡的改革进程要求经济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回应和影像这一动态过程,对原有理论做出适当的反思、调适、扩充与重构,例如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国际调节[27]、转轨经济法学[28]等观点。该阶段的经济法学研究的总体趋势是共识大于分歧,其基本共识有:经济法调整对象方面的共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价值方面的共识:公平、效益、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社会利益。经济法基本原则方面的共识: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经济法体系方面的共识:经济法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经济法责任方面的共识: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对传统的责任形式有所借鉴和拓补。而其分歧主要集中在语言表达的细微不同方面,如“协调”、“调节”、“调制”、“规制”等,但其所指代的内容却大同小异,此外经济法在调整范围、基本范畴、责任形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观点,需要进一步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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