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阶段,大多数经济法学者是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角度来揭示经济法基本属性的,随着经济法体系的日益完备和在社会经济中不可替代作用的凸显,其他部门法学的学者们对此也不再持有异议,这是共识之一;共识之二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协调、调制) ;共识之三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施,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协作)关系被排斥在经济法调整范围之外;共识之四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公共)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该阶段形成的主要经济法学说有管理——协作论[8]、密切联系论[9]、经济行政法论[10](一种经济法肯定论,区别于早期的否定论) 、经济管理关系论[11]和企业经营管理法论[12]。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学
1. 迅速发展阶段(1992年—2001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新一轮的改革确定了方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市场在资源的配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要求进一步削减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这为经济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使我国的改革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1993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提出了“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的金融体制改革目标,在财税领域实行了分税制改革,并相继进行了外贸、医疗、住房、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
反映在经济法学研究上,可以说市场机制的引入使经济法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开始了一个新时代。经济法学界也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机遇,学者们纷纷调整其原有的理论和学说,以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律,同时,又有不少新的理论学说不断被提出。该阶段的经济法研究开始摆脱前苏联法学的羁绊,逐步同西方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接轨,更多地借鉴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研究成果,开始对经济法的定位、宗旨、价值选择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研究的方法论上,这时的经济法学说开始以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的双重性为基点,而不再以“计划因素”为基点来探求经济法概念,各学说所主张的经济法调整范围也都大有缩减,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多的共识,基本上抛弃了“大经济法”的观点,退出了若干不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法律制度研究,经济法学的理论性、思想性急剧加强,我国主要的经济法学说都是在该阶段形成的,主要有:国家协调说[13]、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14]、新“纵横统一说[15]、国家调节说[16]、国家调制说[17]、需要国家干预说[18]、国家为一方主体说[19]、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说[20]、干预政府说[21]、经营管理经济法说[22]、经济行政法说(一种经济法否定说)[23]、宏观调控说[24]、市场经济法说[25]、增量利益分配法说[2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