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阶段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社会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即使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也往往比较原则、粗糙。作为经济法学理论的启蒙阶段,其形成的学说较为浅显和朴素。总体来看,该阶段的经济法学说可分为经济法否定论和经济法肯定论两大派别。坚持经济法否定论观点的主要有综合经济法论[1]、学科经济法论[2]和经济行政法论[3]。坚持经济法肯定论观点的主要有纵横统一论[4]、纵向经济法论[5]、计划经济法论[6]和意志经济关系论[7]。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该阶段既缺乏必要的理论积累,又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而且由于根源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有观念,其学说的形成和理论构建有很深的前苏联法学的烙印,如综合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纵横统一论、经济行政法论等都能在前苏联经济法理论中找到其影子,形成了被称为“大经济法”的体系,甚至一度使人们误以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但历史地看,他们是在当时我国既没有民法,也没有行政法和劳动法,更没有经济法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其求真务实的探索精神、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奠基性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2. 调整修正阶段(1986年—1992年)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在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阵痛的同时,也为经济法学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民法通则》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条规定给许多经济法学说带来巨大冲击,并一度使经济法学举步维艰,经济法学界开始重新审视、调整其主要理论。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 >的说明》则进一步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至此,一方面,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得以确立,民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之间否定论与定论之争在立法上得以平息。另一方面,民法对横向经济关系调整的确定,则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代表的“大经济法”观点进入了调适和修正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经济法学的调整修正阶段,实质上主要是纵横统一论的调整期。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坚持纵横统一论的学者,一部分转向纵向经济关系论,另一部分仍坚持经济法对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只是范围有所缩减。自此,经济法学界的争论转为修正形态的纵横统一论与纵向经济法论之间关于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争论。同时,由于行政法也涉及到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且当时的经济管理关系仍体现出强烈的行政隶属性,因此又使得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冲突愈益激化和表面化。在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冲突碰撞中,经济法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这一时期,学者们对前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进行了认真的反思,认识有较大的进步,逐步把不是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剔除出去,如《经济合同法》、《劳动法》等,“大经济法”的观点逐步被修正,经济法体系日益科学化,更加接近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