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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

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


王锴


【摘要】宪法上的劳动权包含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两类,我国现行宪法仅规定了个体劳动权,对于集体劳动权在宪法性法律上有不完整的规定。通过对德日两国有关个体劳动权规定的比较,不同的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对劳动权的性质的影响巨大,从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历史和体系来看,应属于社会权属性。作为一种社会权,劳动权仍具有两种给付请求权功能。同时,对于劳动义务,应将其理解为对公民劳动权的一种内在的限制,但在宪法上作专门规定的意义不大。
【关键词】个体劳动权;集体劳动权;劳动义务;社会权;基本权利的限制
【全文】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与宪法46条的受教育权一样,[1]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这种特殊构造势必对基本权利理论产生一定的“冲击”,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款?尤其是劳动权与劳动义务的关系,本文拟从宪法释义学的角度,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劳动权的释义学建构

  
  (一)文理解释

  
  1、主体(holder of rights)[2]

  
  从字面来看,劳动权即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3]而所谓劳动者就是通过体力和脑力的付出来获取报酬的人。但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劳动权的享有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何认识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应当讲,宪法的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劳动者并非一个固定的概念,它的范围是动态可变的。比如现在不劳动的人未来可能参加劳动,所以毋宁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劳动者。同时,从劳动权的内涵来看,它不仅保护正在从事劳动的人,也包括即将参加劳动的人——比如提供就业机会和退出劳动的人——比如提供失业保险。当然,这里的问题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参加劳动,是否享有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劳动权?笔者认为,根据不低于一般文明标准的原则,[4]外国人、无国籍人理应享有,只是在享有的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5]比如对外国人提供就业机会必须在不妨碍本国人获得足够的就业机会的条件下进行。[6]

  
  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集体劳动权(collective labor rights)的主体?笔者认为,集体劳动权并没有否定劳动权的主体是公民的命题,因为集体劳动权属于集体权的一种,而集体权与个人权的区别只在于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亦即是共同行使还是单独行使,而并非权利主体的不同。在这一点上,集体权并不同于法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后者已经将法人与组成法人的公民分隔开来。[7]

  
  2、相对人(addresser of rights)

  
  劳动权作为基本权利,应当由公民向国家来主张。但是,我国传统上将取得报酬权作为劳动权的一部分,[8]这势必产生疑问,即劳动者之中除了作为国家雇员的劳动者之外,其余的作为私企业或私团体雇员的劳动者如何来向国家主张其报酬?由此可见,劳动权的内涵不可能包含请求劳动报酬的内容,否则将与基本权利的Addresser理论产生矛盾。[9]即使作为国家雇员的劳动者有权向国家请求劳动报酬,这应被视为劳动者的财产权,而非劳动权的范畴。[10]

  
  3、客体(object of rights)

  
  劳动权的客体就是劳动权得被主张的内容。根据劳动的集合性,劳动分为个体劳动和集体劳动,由此,劳动权也有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之分。

  
  (1)个体劳动权

  
  个体劳动权也被称为工作权。而宪法学对工作权的定位也成为最具有争议的问题。因此,笔者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来探讨工作权的性质和内涵。

  
  第一,德国

  
  德国基本法上有关个体劳动权的条款主要是第12条,该条规定:①所有德国人均有自由选择其职业、工作地点及训练地点之权利,职业之执行得依法律管理之。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为特定之工作,但习惯上一般性而所有人均平等参加之强制性公共服务,不在此限。③强迫劳动仅于受法院判决剥夺自由时,始得准许。由于该条的内容通常也被称为职业自由,这导致了一些学者认为工作权就是职业自由。[11]当然,也有学者反对,认为职业自由或营业自由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工作权是一项社会权,个人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设法予以适当的工作机会或给与失业的救助,无工作能力者则应依其意愿提供职业训练,使其具有获得工作的一技之长。[12]那么,如何理解德国基本法第12条的定位?这不能不从德国宪法对工作权保障的历史谈起。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163条第1款曾明白规定公民向国家来请求工作的权利,即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工作权,但事实上这一权利从未被实现,1933年,德国经济崩溃,失业人口高达六百万人,对失业劳工而言,宪法上的工作权保障根本就是一个极大的讽刺,人民对宪法的信赖完全丧失殆尽。有鉴于此,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制定时,不再将所谓请求工作的权利,或任何具有类似内容的权利纳入基本法之中。[13]所以,德国基本法第12条的工作权已完全放弃了社会权性质,而变成具有自由权性质的职业自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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