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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P2P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解析

提供P2P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解析


P2P Internet Service: Analysis on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Aider in Crime of Infringement on Copyright


秦天宁;谢杰


【摘要】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犯罪中是否应当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犯刑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其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有必要从犯罪故意、意思联络等主观层面进行考察,研究提出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故意的司法判断标准。
【关键词】P2P;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责任
【全文】
  
  现阶段互联网用户普遍通过P2P网站经营者支持的分散式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这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5年)和《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均明确指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据此,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不存在司法认定上的障碍。但是当终端用户通过网络未经许可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时,提供P2P技术的网站是否构成帮助犯并无定论。对于此类信息网络技术与刑法规范交织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有必要在明晰相关技术环节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刑法原理的司法判断规则。

  
  一、提供P2P网络服务的行为性质

  
  P2P网络服务是指通过点对点分散式数据传输软件使用户直接连接到其他计算机或交换文件而非连接到服务器进行浏览与下载。P2P网络服务传输系统的特色在于使用者必须在自己电脑内划出分享区,进入P2P系统必然要开放“共享区”让他人下载自己电脑内的档案,关闭任何一名用户的计算机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搜索所需文件,这也使得P2P网络传输速度相对多线程传输更为迅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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