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对教育服务跨境提供的政策与立法
在教育服务跨境提供模式下,教育服务提供者(通常是学校)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内,通过电子传输、函授和通讯等渠道和方法向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服务消费者(即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在我国主要指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E-education)。 广义的远程教育包含利用邮政、广播电视技术、互联网和电信网方式提供的教育服务,[9] 网络教育属于远程教育的范畴。
广义上的远程教育在我国始于1960年建立的广播电视大学,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远程教育体系。[10] 我国至今也没有关于远程教育的统一立法,只有教育部及其办公厅发布的零星的临时规范性文件,比较重要的有《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2003年)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指导意见》(2005年)等。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国家鼓励开展远程教育,对远程教育提供机构进行规范,实施质量控制。但是,监督和管理的力度远不能适应远程教育发展的需要,对于跨境远程教育方面的立法基本上是空白。现有的立法(如果是的话)从立法层次和效力上看只能算是规范性文件,其立法层次低、效力低、内容粗疏、结构散乱的特点很明显,既不能反映和适应国内远程教育发展的现实,也不符合跨国远程教育服务发展的趋势。
我国在教育服务方面实行的是积极渐进的开放政策。一方面,我国承诺开放了所有5个教育服务次类(subsector)的市场准入,即使与英、美、法、澳大利亚等教育服务强国相比也有较高的开放程度;另一方面,我国也对义务教育和警察、军事、政治、党校等特殊教育服务的市场准入、教育服务跨境提供和国民待遇作了保留,对自然人流动作了主体资格上的限制。
我国对教育服务跨境提供不作承诺,既符合我国的教育发展水平和需要,也反映了民间对开放教育会引起种种问题的担忧,如教育主权的丧失、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国内教育服务市场的流失等。[11] 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服务总体发展水平及教育管理体制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教育法制不健全,政府服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开放教育服务跨境提供必定会更容易发生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交流与碰撞,意识形态的冲突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