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

  
  3.3.2.3 刑罚宽严相济

  
  朱熹的“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利益的实际需要。朱熹认为“刑罚”是“德”、“礼”、“政”、“刑”循环运动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朱熹强烈要求执法从严、从速、以提高法治效率。从严、从速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目的所在。但从严不等于滥刑,他十分强调慎刑。朱熹执法从严的原则在刑罚手段上的反映,就是主张恢复使用“肉刑”;在诉讼程序上的反映,就是要求断案效率和断案质量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灌输到断案中。同时,朱熹还阐述了宽严相济原因在于要预防“宽”被破坏而导致封建法治秩序的混乱。原因在于:一是刑律执法者被“祸福报应说”迷惑,以轻刑图报福;二是执法者被“钦恤之说”迷惑;三是执法者曲解“罪疑从无”,以为凡罪皆可从轻。

  
  总之,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因此,在南宋理宗时,它被尊为官方御用哲学,并成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指导思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又为统治阶级提供了达到上述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这正是朱熹被后世封建统治阶级所推崇的主要原因。在中国元明清三代,程朱理学一直成为封建统治的官方思想,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起到完善作用,逐渐成为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强有力精神支柱。

  
  3.3.3 理学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程朱理学继承了传统儒学的纲常伦理思想,并且加以发展,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并把它当作天理的体现,这对于现存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及君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根据,同时,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的“法治”找到了思想源泉。从程朱理学对促进后世封建王朝法治思想发展的功效看,主要是使儒学真正获得“独尊”地位,从而在意识形态中向民众灌输了封建专制的法治思想。其一在“理”的理论外衣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弥补了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点,具备了更系统、思辨、缜密的色彩,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统法律思想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一是既然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是“天理”,那么司法、立法就必须以它作为指导,德、礼、政、刑的目的都是为根除“人欲”而恢复“天理”,但四者的地位和作用又各不相同。二是由于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所以统治者不再忌讳严刑,连朱熹也主张恢复肉刑,借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量。三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严重桎梏着人们的精神活动:如从一而终、贞女、烈女、忠臣、孝子的产生。在以“灭人欲”为目的的“重义轻利”思想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品经济发展,成为明清后期社会经济资本化的桎梏。

  
  所以,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程朱理学对封建法治思想的作用完全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和钳制人民思想的需要,它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4 对宋代正统法律思想转型的检讨

  
  4.1 异化的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尚礼、信、仁,宣扬德治教化,推崇重义轻利,其民本思想在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封建社会内部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在宋代正统法律思想三次大的转型中,都可以发现关心民间疾苦、体恤民众的法律思想,具有不可磨灭的进步性。

  
  然而,从董仲舒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观点被汉武帝采纳之日起,儒家思想就逐步占据了正统思想地位,之后承天应命的历代君王都不遗余力的巩固强化这一控制全国的思想武器。伴随而至的是,儒家思想也从普通的学说流派在统治阶级的佑护下慢慢变成了具有严密组织和理论体系的思想宗教组织—儒教。

  
  及至宋朝,赵氏集团为了维护篡夺于后周的政权,反驳士林对其正统性的质疑,有意地用儒教来钳制大众的反抗精神。只因占据正统地位,南宋时程朱理学的道德规范甚至其教主朱熹都不曾遵守,却彻底剥夺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自由,他们对维护孔子的牌位的兴趣远远超过他们应有的天职──保护和发展中华文明。从那一刻起,中国知识阶层不再是民族的精英,而沦为为任何主子──不管他们说何种语言,不管他们如何残暴,只要这些主子隔那么一、二百年到孔庙装模作样地上柱香就行──磕头服务的官僚阶级,这些都由儒家思想中的“五德行运说”“天理人欲观”等提供了合理的根据,完全背离了先秦孔孟创设儒家思想的初衷。

  
  4.2 空幻的正统法律思想

  
  正如前文所说,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依托,结合法、道思想形成的。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以德服人,以德治国,要求人们重视自我修养、陶冶良好的道德情操;反对以权力暴力破坏人们内在道德的融合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统治者通过道德力量感化影响臣民。这种思想的提出基于儒家思想的“性善论”。

  
  事实证明,在宋朝正统法律思想实现转型后,儒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也为了自身的发展延续,其法律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质的改变,也就彻底沦为了统治阶级的思想工具。儒家把统治者道德改造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他本人的自我修养上,对他的行为无论是善的还是恶的,是政治的还是私人的,都没有任何公共的监督。这一点体现出儒家法律思想的软弱性、不独立性。他不仅不能去规范统治者的行为,反而要依附于他们,惟命是从。另一方面,任何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都是有限的,大权在握的统治者更难保证所做出的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不难想象,软弱的道德规劝所起的作用会有多大。

  
  转型后的正统法律思想,对下层民众则鼓吹“存天理,灭人欲”、“三纲五常”,要求普通百姓遵循儒家式的道德典范,成为安于天命、逆来顺受的奴才。这样的后果是法律和道德混淆不清,不仅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且社会把道德,而不是把法律作为政治的基础,一旦道德沦丧,国家便可能陷入无政府状态,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德治是由修身以至治国平天下,由尽己之性达到尽人之性,靠的是自身德行表率或榜样的推动,这种“君子笃恭而天下平”的想法,在理论上有其空想、虚幻的因素,但在实际生活中却难以操作,难于实现。事实上,在古代封建社会长期推行愚民政策,仅靠类似《理想国》中哲学王的统治者的贤王之治,不仅难以达到目的,而且有可能演变成人治和暴政。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尽管我们也听到了儒家反抗暴政的倡导,但缺少法律具有的监督纠错机制,人民没有权力去约束、监督一个坏的统治者,所以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道德的行为总是比比皆是。参照现代法治精神,绝对不可有任何至高无上的权力,否则,任何民主公平法治都无从谈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