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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

  
  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盖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48]这种法治、人治统一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使人才。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他认为当时在选拔任官吏方面存在两大弊端:一是不重视真才实学,他反对以短时间的考试取人,也反对不问能力,只看资历,更反对变相的世袭制。他主张用考试和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对于官员因国策 “不久于其任”。王安石主张在官“久于其任, 而后可以责其有为”。他认为,“久于其任”的好处是可以“专其业”。只有让官吏久其职事,才能获得专业技能,搞好本职工作。在上述基础之上再对包吏责之以“考绩之法”,胜任者留,有功者升,“其不胜任而辄很少”。[49]

  
  第二,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王安石指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原因在于“今之典狱者未尝学狱”。因此,他建议恢复“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为考试内容,考试合格“始出官”,充任司法官吏。这一措施是对传统旧观念的冲击。这个措施不仅为王安石获得许多干练人才,而且对古代法律研究具有促进作用。纵观历史,如此重视法律教育并与官吏选拔任免制度结为一体者,只有王安石一人而已。[50]

  
  3.2.3.4 要求君主遵法守法

  
  王安石重视法律的作用,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首先,他主张君主守法。“盖宪者,为法以示人之谓也。所以法以示人者,当率法慎为能。”[51]所谓“慎为能”,就是严格依法办事。另外,他指出,知法、懂法是慎法的重要条件。因此,他要求君主不仅要谨慎行法,而且要学习和明晓法律。其次,执法应“刑平而公”,严厉制裁违法犯罪的贵戚、大臣。由法律手段抑制权贵的特权,使他们像寻常百姓一样循法守令,这就是“刑平而公”。最后,要“有司议罪,惟当守法”。为维护司法统一,王安石反对司法官在审判中不循法律、任其私虑。他说:“有司议罪,惟理轻重,则救许奏裁。若有可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52]

  
  毋庸讳言,王安石不计私利、坚定不移地主张变法图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可否认的进步性。但他对现实问题的复杂性重视不够,在强调功利、追求合理的同时,对社会底层民众的利益未予足够重视,使变法从一开始便潜伏下一种危险趋向,最终导致失败。

  
  这也意味着,北宋王朝的正统思想经历了自仁宗至神宗的两次大变革后,最终回到了传统儒家思想的樊笼之中,功利并用的新思想作为星星之火,没有实现燎原之势,再也没有成为自上而下贯彻的正统思想。

  
  3.3 南宋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南宋时期,以朱熹等人精心构筑的理学为基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哲理化,进一步巩固了其思想界的主导地位。

  
  3.3.1 理学思想的发展历程

  
  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理学思想形成于宋代,它以程朱(程颢、程颐、朱熹)理学和陆王(陆九渊、王守仁)心学为主流。其始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中经北宋周敦颐、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大成。

  
  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提出了由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一脉相承的“道统”谱系,并以继承中断的“道统”为已任。他推崇孟子,主张道德修养从“诚意”开始,最后达到“治国”、“平天下”。北宋的周敦颐借道教的宇宙生成的模式绘制了一幅《太极图》,断言“太极”是派生出阴阳、五行、男女和万物的本原。他发挥《中庸》的“诚”的修养方法,认为“无欲”才能“主静”,去恶从善。这便是程、朱“存天理、灭人欲”思想的雏形。[53]

  
  作为理学的奠基者的程颢、程颐吸取了佛道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思辨哲学,提出了理气、道器、形而上形而下、格物致知、天理人欲等概念,建立了初具体系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到了南宋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程氏兄弟的理学体系,在总结先秦以降各种唯心主义思想材料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并融合道教、佛教学说,建立了较为完备了客观唯心主义理学。

  
  程朱理学的宗旨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主敬,穷理,践形。从政治的角度说,穷理蕴涵着对封建法治的合法性说明;主敬意味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敬畏和维护;践形则要求按儒家纲常伦理尽职尽责。这些思想无疑会成为封建皇朝意识形态的最为有利的思想资源。即使从哲学的角度看,朱熹用敬贯动静、始终、知行含义来释义“主敬”,把它作为穷理致知的准备条件仍凸显其中的政治意蕴。[54]可见,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程式理学对作为学术思想的程朱理学的改造,其内涵具有务实的法治思想。

  
  3.3.2 程朱理学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

  
  宋朝理学代表人物众多,而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响的是朱熹。朱熹,字元晦。进士出身,曾任知南康军、充焕章阁侍制兼侍讲等职。他以儒家政治伦理观点为中心,糅合佛、道思想,对以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重新加工和深化,提出了不少独到见解和主张。

  
  3.3.2.1 纲常为本的法律原则

  
  朱熹用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划分历史,朱熹认为夏、商、周三代是“天理流行”的时代,三代以后是“利欲之私”泛滥的时代。他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行。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他指出封建的纲常名教是本,法律制度是末,不能本末倒置。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要尽除人们的私欲,光靠法律制度是不够的。他认为三代以下“心术”不正的原因是“尊君卑臣”。所以,要采取措施限制君主的专断之权。朱熹这一设法改良极端尊君弊病,代表民本思想的进步。然而,朱熹受所处封建专制大一统思想的钳制,又坚持“君为臣纲”的等级原则,使自己陷于矛盾不能自拔。[55]

  
  3.3.2.2 新德礼政刑观

  
  类似《唐律》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末”的法律思想一直被传承着,但是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点,而是进行了新的阐明。第一,关于“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政、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两者目的也是一致的,均是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统治社会的需要,是治理社会和臣民的两个方面,其统一的思想内涵就是封建法治。第二、“德、礼”关系上;朱熹主张以德为本,以礼为末。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第三、“政、刑”关系方面;朱熹认为政是统治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工具。第四、朱熹在强化封建法治作用的同时强调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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