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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

  
  实现“君臣共理天下”的重要途径是执法以公,赏罚惟一。这一要求是针对君主的。范仲淹说:“法音,圣人为天下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也。”[36]他要求皇帝克制自己的好恶之情,严格执法,做到“贵贱亲疏,赏罚惟一,有功者虽憎必赏,有罪者虽爱必罚,舍一心之私,示天下之公”。[37]只有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君臣才能具有共同的施政标准,从而做到“共理天下”。

  
  3.2.2.3 提高审判质量

  
  范仲淹指出“天下官吏,明贤都绝少,愚暗者至多”[38]的一般现状,尤其突出司法官吏的庸腐无能。为改变这种状况,他建议实行以下办法:

  
  第一,“审判名”,谨慎适用罪名。他认为,审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情理,正确适用罪名。他反对在审判中“或无正条,则引廖例” 的草率做法,建议由审刑大理寺精选明晓法律的辅臣,“检寻自来断案及旧例,削其廖误,可存留者著为例册”。[39]这样做,既可避免发生冤案错案,又可提高审判的准确性。

  
  第二,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他认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无德,二是无才。对前者、他主张严格绳之以法:对后者,他主张通过考试选拔法官,提高业务素质。他建议由各县推荐“曹司一名”,到州府集中“习学法律”,然后经过专门考核,“聚厅试验”,及格者回原县充任法司,经三年判案无误者,提升一级。用这种办法迅速培训一批粗通法律的司法官员,以替代庸碌之官,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从而避免和防止大量冤案、错案的发生。

  
  总之,力主变革图强的范仲淹,为革除社会时弊,整顿封建法制,设计了种种方案,具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尽管“庆历新政”不到一年便失败,但其为日后更大规模的改革开辟了道路,积累了经验,因而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3.2.3 王安石的实用主义思想

  
  “庆历新政”失败以后,北宋王朝日益贫弱,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后,很快又高涨起来。王安石就是在这股浪潮中涌现出来的代表人物。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进士出身,历任扬州签判、提点江东刑狱等职,颇有政绩。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被任命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改革,开始推行新政,直至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新法废止。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他立意变法,崇尚法治。他的法律思想和他的变法实践是融为一体的。

  
  3.2.3.1 法先王之意的变法纲领

  
  王安石提出变法主张,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朝廷积贫积弱的根本原因在于“患在不知法度故也。”[40]由对这个论断解释开始,展开了他对“法先王之意”的变法纲领的论述。

  
  首先,他指出在法律在形式上要“法严令具”。即法律的关键是法律内容的好与坏,它是否符合先王之政。他认为“方今之法度多不合乎先王之政”。[41]这实际上是为改革提出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说当今的法度是由于它不符合“先王之政”才成为改革对象的。我们知道,法先王是先秦孟子所倡导的一个口号。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思想之后,奉天法古成为普遍遵行的政治信条。而这个信条也是任何改革必须逾越的最大的思想障碍。了解这个背景,才能领会王安石的深意。他把“法先王”的口号率先提出来,在正统范畴中处于绝对高度,使之又成为了改革的一面旗帜。

  
  其次,他巧妙地用“法先王之意”代替“法先王之政”。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改变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走一条富国强兵之道。这和儒家的重义轻利传统相冲突。为此,王安石不得不对先王之意重新进行解释,以便为变法找到理论依据。强调财富的重要性,强调理财的正当性是这一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说:“政事乃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42]又说:“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43]在这里,他力图把义和利统一起来,做到重义而不轻利。他认为,财富才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理财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义和利不是相对立的,而是正确的理财原则。

  
  3.2.3.2 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王安石目睹宋王朝自庆历新政以后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日益深化,立意“变更天下之弊法”,以图复兴。但是,大官僚大地主阶层为了抑制变法,抛出三个“法宝”,即:天变可畏;祖宗不足法;人言可恤。王安石在变法期间,为扫清思想障碍,曾在《三经要义》中明确提出三句口号: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44]

  
  第一,天人了不相关,“天变不足畏”。不少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王安石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天地与人,了不相关,薄食震摇,皆有常数,不足畏忌。”[45]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两者之间并没有因果联系。

  
  第二,贵乎权时之变,“祖宗不足法”。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指斥王安石,并一再要求“谨守祖宗之成法”,“谨奉成宪”,其理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也。”王安石认为,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宁,民富国强。建立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因世制宜,因时制宜。他认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过去的“施设之方”,而只能“法其意”。所谓“意”就是制定法律制度的宗旨。他指出,当时纲纪不明,财力日穷,风俗日坏,已成颓衰之势。如不改弦更张,国势将一败而不可收拾。惟一的办法就是“视时势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以趋先王之意”。[46]

  
  第三,摒弃流俗异论,“人言不足恤”。变法伊始,守旧派纷纷以“直言勇谏”的忠臣面目出现,向皇帝直言劝谏,要求废止新法。如果不采纳他们的意见,就是一意孤行,不循民意,不恤人言。王安石认为,人言有好有坏,因此对待的态度也应有两种,一是采纳,二是置之不理。“人言不足恤”的理由有两方面。一是国家立法不能受“人言”左右,而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标准。二是如果以人言为恤,则根本不能制定善法。

  
  王安石“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显得相当彻底和完整。这是王安石法律思想中的闪光之处。

  
  3.2.3.3 大明法度与重建贤才并举

  
  经历了变法实践的王安石深切地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 即淘汰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这是他推行新法的两个法宝。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同时,他又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立法离不开贤人。是否有一定数量的进取有为之士,是实行变法的重要条件。要实行新政,创制新法、善法,必须靠贤人出谋划策,否则,根本立不出新法、善法。 其二,执法离不开贤才。天下法度一经确立,“必光索天下之材而用之。如能用天下之材,则能复先王之法度”。[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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