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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

  
  3.1.1.2 开国君主的特殊经历

  
  宋太祖赵匡胤最初为后周禁军殿前都点检,公元959年周世宗柴荣去世后,国家内部出现了“主少国疑”的不稳定气氛。公元960年正月初一,赵匡胤被令带兵北上抵抗北汉,军队刚调动,开封城就出现了将“册点检为天子”的舆论,当晚,其弟赵匡义和亲信赵普谋划兵变,趁赵匡胤假装酒醉未醒,将事先准备好的皇帝登基的黄袍披在赵匡胤身上,并下拜称万岁。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陈桥兵变。其后,太祖禅代周恭帝,正式建立宋朝。宋太祖依靠自己掌握的禁军大权,轻而易举的篡夺政权,为了防备其他武将或权臣故技重施,必然也要限制臣下的权力,加强自身绝对集权控制能力。

  
  3.1.2 宋初君主的法律思想

  
  宋朝初期统治者的法律指导思想,简言之,就是在高度集权与轻度用权之间力求平衡,显示出其时代特色。大致来说,鉴于五代之乱,建构集权体制,从制度上杜绝了地方割据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赵宋朝廷权力基础及其薄弱,所以在建国之初便制定了务求宽柔的治国方略。

  
  3.1.2.1 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赵宋王朝起于“五代”更替之末,政权通过兵变拥立形式夺得,面临的又是经历长期军阀混战之后土地荒芜、农工凋敝的局面。为了巩固统治,避免成为走马灯中的第六代王朝,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强”危害的宋太祖,在政权建立初期,就确立了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的方针。建隆二年(961年),太祖向宋初名臣赵普垂问政权长治久安的方略,“精通治道”的赵普说:“唯稍夺其(节镇)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宋太祖说:“君无复言,吾已喻矣”。[16]于是“杯酒释兵权”、“收诸道精兵”、“诸州税课,悉送京师”等强干弱支的措施纷纷出台。这些措施的落实,消除了五代时期将领更换皇帝的隐患。法制方面的一些新举措,如最高复审机构“审刑院”的设置,禁革科举考生与考官之间的恩师门生关系,审理权和判决权的分立,等等,无不是中央集权思想的实践。

  
  3.1.2.2 崇文抑武 儒道兼用

  
  宋太祖赵匡胤虽是武将,但“独喜观书,虽在军中,手不释卷”,[17]太宗也说过:“王者虽以武功克受,终须用文德致治”。[18]太祖即位后,面对五代以来重武轻文的习气,竭力提倡文治,相当注重吏治文臣在经世治国中的作用。因策划“陈桥兵变”而官居要职的赵普原本“寡闻学术”,宋太祖经常劝勉其读书,赵普明白太祖的意思,遂潜心研读《论语》,并将其活用于国家管理,“家人见其断国大议,闭门观书,取决方册,他日窃视,乃《鲁论》耳”,[19]所以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

  
  鉴于五代以来“州郡掌狱吏不明习律令,守牧多武人,率恣意用法”的教训,宋初统治者还很重视地方现任官员的吏治才干,要求他们学法知法。[20]太祖说:“今之武臣,欲尽令读书,贵为治之道”,[21]太宗说:“法律之书,甚资治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智识”。[22]一方面要求武臣读书学法,由“律学博士”对官员讲授、考核,考核成绩居末位者,还要处以罚金,一方面又大力起用懂法的文人任官。

  
  在继受儒家正统思想的同时,宋初统治者还十分欣赏黄老之学。在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实现以后,黄老之学逐渐被推上与儒学相近的显学地位。太宗经常阅读老子的《道德经》,他说:“伯阳五千言,读之甚有益,治身治国,并在其内”。[23]

  
  3.1.2.3 大度兼容 强调慎法

  
  宋太祖由部下兵变拥立而当上皇帝与汉、唐等开国皇帝相比在臣属中“望不隆”而“恩不洽”。有鉴于此,他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又十分强调慎法,“不敢以诛夷待旧勋”,“不敢以苛法督责吏民”。[24]慎于法的目的是为了巩固赵氏王朝的统治。正如宋初名臣吕蒙正所说:“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小人情伪,在君子岂不知之,基以大度兼容,则万事兼并济。”[25]苏轼总结说:“予观汉高祖及光武及唐太宗及我太祖皇帝,能一天下者四君,皆以不嗜杀人者致之.”[26]然而,对这一政策的执行,后来演化为对士大夫官员的包揽放纵,不但形成冗官之弊,还使贪官污吏得以相互包庇,有恃无恐,片面执行这一政策的效果,与太祖太宗的初衷大相径庭。

  
  慎法思想用于统治阶级内部时,表现为“大度兼容”、“保全柴氏子孙”、“不杀士大夫”等具体政策;用于处理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时,主要表现为要求注意刑事政策上的宽猛关系。前者在有宋一代基本上得以落实,后者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变化。太宗说过:“治国之道,在乎宽猛得中,宽则政令不成,猛则民无所措手足,有天下者可不慎哉”。[27]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犯罪”现象不断增多,为了维护正常的封建统治秩序,对宽猛关系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已越来越倾向于迷信重刑,如“重法地”的规定就是其典型表现。

  
  自开国以来,新皇朝建立后的一个重要政治举措,就是尽快制订一部体现新朝特点的“新律”,以示新皇朝新气象。宋初慎法,却走到不敢制订“新律”的极端。以致《宋刑统》基本上是《唐律疏议》的抄袭之作。从总体上说,在有宋一代统治集团中,慎于立法、慎于变法的思想倾向占主导地位。

  
  3.1.3 传统士大夫的法律思想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士大夫阶层属于政治统治的基石,覆盖了上至朝堂下至田园的各个领域,是任何统治势力都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历朝历代的君王都努力谋求士大夫的支持,从而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宋太祖靠武力立国,但改革科举,重用文人,立下了“不杀士大夫”的祖训,使得越来越多的文人参与国家政权,形成了表面的“共治天下”的局面。宋代士大夫作为赵宋政权的广泛参与者,同时也是时代精神的典型体现。此文中的保守士大夫阶层是指秉承儒家经典,奉代表天意的朝廷为正统,严格遵循古制的的官僚文人。

  
  司马光(1019-1086年),字君实。北宋仁宗时进士,哲宗时累迁至天章阁侍制兼侍讲、知谏院,其后任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以反对王安石变法,主张恢复旧制,写作《资政通鉴》而闻名。虽然他的主要政治思想体现在北宋中期的特殊环境中,但其根本是源溯于自先秦时期创始的孔孟之道,汉中叶树立的封建正统思想,因此,论文将他作为保守派的士大夫的典型代表加以阐述。其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3.1.3.1 维护礼治 重振纲纪

  
  宋初太祖、太宗为建立长久的国家基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强化中央集权。但到北宋中期,国家更加的“积贫”“积弱”,内忧外患下的朝廷岌岌可危,这都破坏了封建王朝的正常秩序。针对这些弊政,司马光认为:“国家之治乱本于礼”,“纪纲不立,则奸雄生心矣”。[28]在他看来,礼是关乎国家兴衰的准则;要巩固封建统治,必须维护礼治,重整纲纪。这就要求把三纲五常作为礼的根本,要求君臣上下一体遵守,兴礼义,正名分,美风俗,以巩固尊卑贵贱的社会秩序,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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