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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

  
  2.2.4 德主刑辅 重义轻利

  
  先秦儒家素倡重德轻刑,主张德政。董仲舒将先德后刑,重德轻刑的思想纳入神学目的论的范畴,借阴阳之说来阐明其“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上天好仁恶房,贵阳贼阴,因而有“大德而小刑之意气”“任德阳而不任刑阴”。[8]以致于《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进一步揭示了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9]

  
  在重德轻刑的同时,儒家又重义轻利。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0]董仲舒则进一步指出“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11]

  
  封建社会后期,作为儒家正统的宋明理学更是鼓吹“存天理,灭人欲”。这种重义轻利的思想,一方面是狭隘的自然经济的必然反映,另一方面也是统治者防止劳动人民反抗和斗争的精神武器。

  
  2.3 自汉中期以来至隋唐时期正统法律思想的沿革历程

  
  2.3.1 以礼入律的魏晋南北朝法律思想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以礼入律,礼与法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汉武帝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以后,儒家学说虽然取得了独尊的地位,但儒家的礼治思想尚未完全纳入刑律之中,仍然奉行“霸王道杂之”的政策。但进入魏晋后,礼与法结合的过程大为加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2.3.1.1 八议思想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八议”思想,在奴隶社会里不仅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而且在封建社会初期,还受到新兴地主阶级思想家的猛烈抨击。商鞅在秦国变法中,就儒家学者所提出的“刑不上大夫”的八议思想针锋相对的提出了“刑无等级”的原则。但到了两汉时期,情形就发生了变化,随着封建剥削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一些地主阶级思想家都引经据典,要求从法律上确立对贵族、官僚的优待办法。三国时期,由于士家大族操纵政治,最终将儒家所提倡的“八议”纳入法律制度,从而使礼与法更进一步的结合起来。

  
  从实际运用看,八议之对象主要是“亲贵”。“若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12],都可以得到减刑或免刑的优待。一般来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公、侯、子、伯、男五等爵,都享有八议的特权。尤其是南朝梁律在保护贵族和士族特权方面更为突出,凡属皇室贵族及士族犯罪,一律宽免而不用刑,被评之为“急于黎庶,缓于权贵”的偏袒法律。[13]

  
  2.3.1.2 十条重罪的形成

  
  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礼法结合,除了“八议”入律外,还表现为《北齐律》中“十条重罪”的形成。按“十条重罪”归结起来,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侵犯君主威严的犯罪,一类是违背伦理纲常的犯罪。十条重罪均来源于儒家所倡导的礼仪规范。而十条重罪的确立,则是以礼入律的具体表现,也最适合于维护封建君主的专制制度和巩固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2.3.1.3 峻礼教之防 准五服以制罪

  
  魏晋南北朝的统治者特别重视用封建礼教来防止破坏其统治秩序的稳定,充分发挥礼的防范于未然的作用。为使礼教得到法律的认可,晋律明确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即按照儒家所指定的五等丧服制度来确定犯罪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这是晋律的首创新例。这就是承认了儒家所提出的五等丧服具有法律地位,从而使礼与法更加紧密的融为一体。

  
  2.3.2 隋唐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

  
  随着隋朝的统一天下,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缓和下来,隋朝统治者积极稳定中央集权制,制订法律,进行了一些改革。隋文帝时制定的《开皇律》体现了宽刑简政、慎狱恤刑等思想。到隋炀帝时,他大兴土木,横征暴敛,滥刑滥杀,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隋王朝遂被农民大起义的浪潮所吞没。

  
  继隋而起的唐王朝,“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认真吸取隋朝骤亡的教训,实行“安人宁国”的治国指导方针,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诸方面都有很大发展,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阶段。[14]从法律思想方面来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牢固地确立起来。当时,礼法结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法律中固定下来,德主刑辅、“礼法迭相为用”、“法贵简当”、“恤刑慎杀”,等等,成为唐代主流思想所倡导的原则。特别是“一准乎礼”的《唐律》的诞生,使礼法结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统观《唐律》,礼的原则和精神确实已经完全融化在律文之中,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从而大大地发展了自西汉中期以来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3 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

  
  宋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后期,唐朝发达的法律文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宋朝的法律建立在一个很高的起点之上;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为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前所未有的内容。然而,宋代自立国以来始终都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况之中,为了改变国家弱势,朝堂之上的君臣双方都力图在维护儒家正统的基础上,对法律思想等上层建筑方面做出些许改变,以期力挽狂澜,对内重振朝纲,对外抵御蛮族入侵。

  
  3.1 北宋初期正统法律思想的巩固

  
  北宋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仍占主导地位。从太祖、太宗等君主皇帝,到司马光等传统士大夫阶层,都属于传统力量的中坚分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

  
  3.1.1 形成的背景

  
  3.1.1.1 历史客观的要求

  
  自唐玄宗天宝年间,“安史之乱”后,唐代各地方节度使权力极度加强。当时,北方的十五道、七十二州均为藩镇所割据,他们攫取了地方上的一切权力,治盐铁,练私兵,敛赋税,设法度,根本不受朝廷法度的的约束,完全是独立王国。部分势力较大的节度使不听中央号令,自称王道寡,“所居堂曰殿,处分曰令,群下上书曰笺,妻曰妃,长子曰世子,各以其所治州为府,置留守兼元帅,以军政委之,又置东西曹,视中书、门下省;左右内史,视侍中、中书令;余官皆仿天朝而易其名”,[15]根据中国古代“唯名与器不可以假人”的传统,这种更改属下配置和名称的做法,显然是大逆不道的僭越,沉重打击了中央王朝的权威。直至朱温代唐,朝廷都无法解决地方割据势力压制中央的问题。

  
  唐末之后的五代十国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一段昏暗的历史阶段。从公元907年朱温灭唐,短短53年内,北方黄河流域,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相继粉墨登场,南方十国林立,众多王朝和国家的建立,大都依靠手中掌握的兵权登上皇帝的宝座。各大小割据势力相互攻伐,严重破坏了封建传统势力和社会经济。为维护朝廷尊严、打击地方割据势力,宋代君主必须极力强化中央集权,旨在维护自身统治的稳定,因此,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必须推行集权为目的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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