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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

试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


司佳辉


【摘要】试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从论述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理论着手,根据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同时结合汉朝至隋唐时期正统法律思想的演化过程,将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按照历史阶段分为北宋初期正统法律思想的巩固、北宋中期功利和变革法律思想的盛行以及南宋时期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三个方面,全面剖析各个时期的重要法律思想。最后,通过对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特别是儒家的德治法律思想进行检讨,对我国德治社会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粗陋看法,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和批评。
【关键词】正统思想;变革;哲理化;德治社会
【全文】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素以完备著称于世。这一完备的、久立不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统治者积千年统治经验的结晶,而如果不研究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我们就无法理解中国封建法制的所以然。古代的正统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确立,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至隋唐臻于完善。及至宋朝时期,正统法律思想更是进入转型期,南宋末年理学成为官学,程朱理学使封建正统思想完成哲理化才告一段落。为什么正统法律思想在宋代会出现转型?这一转型有何具体表现?这些问题众说纷纭。论文试图以历史进程为主线,讨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

  
  1.2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对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进行研究,简言之,就是全面剖析宋代正统法律思想具体的转型,透过历史现象探究宋代正统法律思想转型的本质;以史为鉴,指导中国特色德治社会建设。

  
  1.2.2 研究意义

  
  有利于深化古代法律思想研究,有利于完善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认识,对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宋代法律研究就入21世纪后,伴随着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开拓创新步伐,也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态势。尤其是高科技及信息技术在史学研究中的运用,推动了知识结构和学术研究的变化,使跨学科、多角度、广领域研究成为现实,也使更多问题进入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在正统法律思想课题研究中,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从立法思想层面阐述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型,中国海洋大学徐祥民教授着重论述理学法律思想的沿革过程并将其作为宋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唯一体现,河北大学郭东旭教授则从法律社会学角度对正统法律思想在宋代的演变进行开拓性研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正统法律思想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在日本、韩国和美国有所体现,大部分学者大多是从中国古代法的观念、法的传统、法的制度等方面着手,结合古典儒学思想进行阐述。日本明治大学的石川英昭、冈野成在宋史研究中注重阐述儒学作为正统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的改革,并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复原化工作,提供了杰出的见解。韩国高丽大学的李在龙教授主要研究中国传统法思想的哲学根基,对儒家思想的人文主义给予高度评价。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的欧博文教授则从法的传统角度出发,在汉学文化发展这一课题中,对宋代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变化进行了研究。

  
  2 正统法律思想理论概述

  
  2.1 正统法律思想的概念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国封建社会占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其主要内容有德主刑辅,君权至上,法有等差,礼律融合等。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发展史中占有极度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长期支配着汉武帝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发展亦有重大影响。

  
  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是汉中期的大儒董仲舒。董仲舒的法律观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其信奉孔子的“为政在德”,并将其发展为“德主刑辅”,而“德主刑辅”正是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所在。此外,董仲舒用阴阳学将儒家学说神秘化。他认为天是有意志、喜怒和赏罚能力的至高无上的神,人间的一切皆取决于天,“天人感应”。当人类社会的意志符合天意时,上天将会以风调雨顺和各种祥瑞加以褒奖。相反,当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违天意是,上天便以地震、洪涝等灾害警告人间。董仲舒认为,儒家法律观,是符合天意与阴阳之道的,因而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天不变,道亦不变”,[1]其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2 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融合了百家之长,在形成之时,就有其基本的特点:

  
  2.2.1 宗法为纲 家族本位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宗法制度为基干的一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维护着以皇权为塔尖的金字塔式的家国相通,忠孝一体。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这一基本精神。先秦儒家以“孝弟为本”“亲亲为大”,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都是坚持宗法的体现。[2]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主要内容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则是宗法制度的直接产物。封建皇帝不仅是国家君主,也是最高家长。由于“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欲沼其国者,必先齐其家”。[3]天子标榜以孝治天下,其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为政治纲领,立法注重家庭义务本位原则,广泛适用家庭连带责任。封建法律上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复仇原有、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等法律原则,无一不是宗法思想的直接体现。

  
  2.2.2 礼律结合 法有差等

  
  战国时期的荀况开礼法融合之先河,董仲舒所炮制的新儒学就是礼法结合的产物。“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4]礼与法虽分工相异但目的相同,“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5]因礼律结合,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便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不但高居刑律之上,而且深入刑律之中。礼重尊卑贵贱,级别愈高,特权愈多,因而法有差等,维护贵族、家长的等级特权,便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又一旨趣,不但立法上确立有议、减、赎、官当等特权原则,而且在司法中必须先弄清卑贵贱之等级关系,“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6]

  
  2.2.3 皇权至上 法自君出

  
  维护皇权,既是保障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也是维护“礼治”的必然结果。董仲舒根据“天人感应”和“天人合一”的理论,将君权至上赋予神学色彩,提出“君权神授”说。他主张皇帝是“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因而要求“以人随君”“屈民而伸君”,[7]极力维护皇权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在封建“三纲”之中,“君是臣纲”列为首,以此论证君王掌有最高立法、司法大权。兴废改立、刑赏予夺,全凭君主意志决定,君主意志成为法的基本渊源。由于皇权至上,封建法律对于侵犯皇权的言行当作“十恶”大罪而予以最严厉的处罚。“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都被列为不赦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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