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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之社会信任重建功能

  
  随着信任研究的深入,法律制度在构建社会信任中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青睐,“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之为‘制度’”[11]“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至上权威性等独特品格和属性使法律能有效解除人们的内心疑虑,降低信任风险进而促成和构建社会信任。”[12]笔者毫不质疑,在应然状态下法律制度对促进社会信任的作用,但笔者更关注的是其实然运行状况,要知道,一项制定的再完美的法律,如果并不能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这项法律是毫无意义的。而在一个国家体系中,法院无疑是法律实现的最重要的机关,故本文将重点探讨法院在社会信任重建中之作用。

  
  法院的功能,直接表现为解决纠纷、平抑冲突,但相比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来讲,法院在社会体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决定了其还应当具备更深层次的作用,即社会引导功能,对社会褒扬的主流价值观,法院“通过观念寓于审判过程而发挥,即经由审判将特定观念得以多种方式宣扬,且经过日常化的反复性的司法活动加以强化,从而外化于社会大众的内心之中” [13],因此,法院司法的过程,同时也是对社会普遍存在的不良观念和行为的指引和矫正过程。具体来讲,法院下列功能的发挥有利于遏制信任环境的恶化和促进信任环境的恢复:

  
  (一)法院本身是社会信任建立的重要媒介

  
  一般而言,信任往往最容易产生在彼此熟知的亲属、朋友或其他熟悉的人之间,但这种信任范围较狭窄,仅属于特殊信任,而社会信任则主要指陌生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这种信任需要在陌生人之间存在一个共同信任的中介,由该中介搭起彼此信任的桥梁,继而基于对该中介之信任而互相信任。

  
  法院堪当此任。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院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着社会成员最普遍的信任,当某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或交易时,尽管他并不十分清楚相对方的资信状况,但他相信一旦出现欺诈失信行为,可以向法院“讨个说法”,也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断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正是法院的信任媒介作用,才使得社会成员在交往中倾向于信任对方,有学者这样理解到,“被人们理解为公平、正义以及具有(合理)效率的政治和法律机构,对公民克服社会困境具有促进作用。……在一个文明社会里,法律和秩序机构承担的一项任务尤其重要:侦察和惩罚那些“不义”的人,也就是说,这些人有毁约、盗窃、谋杀以及其他这类非合作性的行为,这些人因此也就不应该得到信任。所以如果你认为那些具体的机构做了被指定做的事,而且是以公平和有效率的方式,你也有理由相信,这些机构对人们从事不义行为有限制作用,由此,你也就相信‘大多数人是能够被信任的’”。[14]

  
  (二)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抑制失信行为,提升社会的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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