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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之社会信任重建功能

  
  3. 信任优化法治状况

  
  在一个信任度高的社会,社会成员间能够精诚合作、诚实守信,纠纷就比较少,即使产生利益冲突或纠纷,也能够基于对法律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快速有效的予以解决,这样就会大大降低法律的运行成本,社会的法治状况就比较好。正如有学者所言,“在高度信任的社会,复杂精细的现代法律制度借助于充足的‘社会资源’能够运作得井井有条;而在低信任的社会,即便是‘欠债还钱’之类的初级法律制度也会因‘社会资源’的供给不足而面临重重困境”。[6]

  
  (二)中国的信任危机

  
  上个世纪末,美国学者弗兰西斯·福山在其颇具影响力的《信任》一书中尖锐的指出,华人社会可能是世界上最缺乏信任的社会,尽管其把中国信任缺失归因为中国文化受到诸多质疑[7],但无可否认,中国当前确实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8],官方文件也承认“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经济生活中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偷逃税费、走私逃汇、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还相当严重”。[9]

  
  中国出现的信任危机,主要是伴随着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进程而产生的。一方面,由于文革的破坏以及西方不良文化的侵袭,再加上改革开放后一段时间我们过度强调经济发展,忽视道德建设,使得以诚信为表征的传统道德文化逐渐从国民心中剥离,各种违背诚信追逐短期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信任环境空前恶化。另一方面,由于传统中国信任主要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上,彼此的熟知,地域的临近,价值伦理的同质性是信任产生的重要因素,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所带来的社会陌生人化,“形成、维护以及加强信任的条件却今不如昔,甚至已经变得非常薄弱――社群的纽带松弛了,环境确定性和思想整合性明显降低,到处飘荡着相对性和不安。”[10]传统信任纽带的撕裂,加剧了社会成员间信息的不对称,于是不信任他人成为大多数人选择的自保策略。除外,信任立法缺乏、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公权力机关司空见惯的失信行为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加重了信任危机。

  
  正如前述,信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它的缺失不仅影响到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对中国正在努力构建的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是巨大的且不可绕过的障碍。因此,中国社会信任之重建势在必行。

  
  二、社会信任的重建路径

  
  应当说,社会信任的真正建立,从根本上讲需要在社会成员心中树立起诚信意识,但是由于道德观念的建立涉及对人的思想进行改造,需要依靠长期的诚信教育和整个社会的缓慢养成,这是个漫长的、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进程。因此,道德培育这条路径并不能及时有效地作用于当前业已严重的信任危机,对社会信任的保护和重建需要外界力量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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