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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之社会信任重建功能

论法院之社会信任重建功能


赵国庆


【摘要】社会信任是一个国家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故当前信任危机是我们必须面对并需加以解决的难题,信任的重建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协力。而本文将主要关注法院在社会信任重建中之作用,笔者将首先阐释法院具体功能增进社会信任之原理,其次对当前阻碍我国法院信任培育功能的弊端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信任;信任危机法院重建功能
【全文】
  
  一、信任及信任危机

  
  (一) 信任及其意义

  
  关于什么是信任,由于不同领域的学者研究视角之不同,所以给出的描述存在一定差异,有社会学者认为,“信任是在有风险的情势下,对他人动机抱以一种积极的、自信的期待状态”[1]有学者认为,信任是“一种主观态度即主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态度。”[2] 而笔者倾向于这种观点,即信任是指社会成员基于道德或者利益的考虑,相信彼此在社会交往中做出符合制度规则、契约要求或自身利益的行为。[3]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信任问题突破心理学范畴开始受到社会科学领域的普遍关注,随着对信任的研究不断深入,其对经济发展、人类文明以及法治建设等各领域产生的强大辐射作用得到揭示和验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信任推动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资本的流通速度和交易的频度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大部分交易主体对交易相对方并不熟知,若一个社会的信任度低的话,基于安全的考虑,交易双方必定会花费成本来调查对方的资信,这样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交易速度,从而不利于经济的迅速发展;而社会的高信任度则会增加人们交易行为的信心和勇气,减少调查和监督的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有力的促进经济之发展和繁荣。

  
  2. 信任维护社会和谐

  
  信任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和谐社会的深层基础在于全社会拥有一种普遍的认同,人与人之间有一种相互信任的纽带。”[4]纠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产生的必然现象,其是一种中性的存在,因此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社会,关键在于该纠纷或冲突能否及时的予以化解,由于信任会“鼓励对陌生人的宽容和接受,鼓励把文化和政治差异看成是合法的——因为它允许以一种没有威胁的方式看待他们”[5],所以在一个高度信任的社会,社会成员必然也会更宽容的看待纠纷,大部分纠纷和冲突便会在对话中消解,从而使得社会趋向和谐。反之,如果社会成员之间互不信任,彼此猜忌,则会使得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而由此导致的社会积怨将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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