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法》第5条为软法。软法[4]不足为法,根本上依然是道德条款,而其效力在缺乏司法操作性的前提下,亦面临一个何以服众的问题。《公司法》虽然解决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合法性危机”,但效力危机也日益呈现。如果希望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压力的中国公司,都从内心道德自律出发,成为慈善家,成为公益事业的热心人士,恐怕不太现实。这里同样有一个激励机制问题,即公司成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之后,有何实际的好处?公司作为营利组织,本质是追逐利益,对完全没有利益之事,公司显然缺乏动力。所以,第一个问题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从法律层面说,对不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或不适当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应该如何处罚?对于在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公司,又该如何奖励?这些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其次,目前中国立法已经陷入怪圈,但凡重要法律,都是先出台、再补充。具体做法是,先由全国人大立法,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对有些问题的研究、论证、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等环节,做的不够到位,因而最高院就成了救火队员。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被誉为“在立法理念方面引领21世纪公司法改革的世界潮流”,[5]但是有些法条的制定,却依然是“先出台再说”的做法。如《公司法》第5条,关于操作性方面、可行性方面的后续问题,统统都交给了解释者。对此笔者有两个疑虑,一是,反反复复研究论证,是否会增加立法成本;二是,是否会因此降低“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因为我们都知道,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远低于法律。但是在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依然是我们可资依赖的法律文件。公司社会责任究竟如何实现司法化,我们希望最高院在出台《公司法》相关解释时会有更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