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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与重塑

迷思与重塑



公司社会责任再思考

沈云樵


【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成就,但相关问题的研究依然有待深入。本文分析了美国和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后果,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成文法;司法化
【全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之争:要正当性也要合法性[1]


  

  公司属于私领域(有别于政府属于公领域),[2]公司法作为私领域之法似乎天然背负着对公司周遭种种权利主体的人文关怀。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就是水到渠成的法律设计。公司法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有着多元时代的复杂背景。


  

  公司社会责任在中国正当性、合法性的确立,与在美国的情形有很大不同。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装置,功能单一,而且内容陈旧,与当今世界浩浩汤汤之公司法潮流相去甚远。2005年修订以前,关于公司法的各种争论此起彼伏,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也甚为激烈。虽仍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但最终学界、实务界、立法部门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即在《公司法》修订时,把公司社会责任审慎地写入《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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