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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辩论,才能立出良法

  
  第一次辩论:法律委员会审议时

  
  还需要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的辩论机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统一审议法律案。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之前,各位委员至少应当有充足 的准备时间,并通过自己对法律草案条文的理解,在法律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的5日之前,报告自己可能对哪些问题有争议,法律委员会统一收集这些意见,在讨论该 法律草案时,安排专门的时间进行辩论。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法律委员会委员在会前接触相关法律草案时间太短,缺乏充足的准备时间,难以发表针对性意见,难 以展开相互辩论的不足。

  
  在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法律审议意见时,必须详尽报告对某些问题的辩论情况,以及法律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因为立法法31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最后辩论: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前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大会只是对法律草案是否通过进行表决,暂时还没有建立常委会就某一个法律案进行辩论的制度。可以考虑设立的制度是:常委会分组 讨论法律草案时,每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推选一名代表,就某一个或几个可能和其他组有争议的问题、条文,在委员长的主持下,在常委会大会上进行辩论。在 各方观点得到充分展示之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最后投票表决。对于常委会大会上的立法辩论过程,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电视可以直播,平面媒体可以报道。

  
  当然,立法辩论机制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应当仅就持反对、质疑意见者达到相当数量的情形作为安排专门辩论的前提。反对者是个别人的,其意 见可以在法律委员会、常委会分组讨论的会议上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其主要理由也可以阐述,但不安排持相反观点的人和其进行专门的辩论。

  
  法律已为辩论机制预留空间

  
  其实,现行法律已经为推行立法辩论机制预留了空间,建立立法辩论机制并不违背立法法。该法第2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 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 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 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 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而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明显包含了辩论的内容。现在,对“进行讨论”的程序、可以提交辩论的事项等稍加明确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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