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充分辩论,才能立出良法
周光权
【全文】
建立立法过程中的辩论机制,提供一个持相反意见者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和程序一个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各方表达利益诉求的过程。立法技术高超与否,取决于立法者的利益平衡能力如何。利益的取舍、平衡,必然是建立在立法者充分听取不同 意见的基础上。如果不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尤其是不注重倾听反对的声音,立法就成了“长官意志”,成了拍脑袋工程,“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在我国现有立法程序中,各种意见基本能多渠道反映,但在有些方面还有待改进:反对某项立法或某个具体条文的基本观点,通过一定程序提出后,需要进一步充分展开、论证、申辩,从而影响立法。这就提出了立法辩论机制的建立问题。
立法草案必须提供辩论基础
应该说,现有立法程序中已有一些辩论程序、辩论机会,例如,在讨论《
刑法修正案》(七)过程中,关于绑架罪的起刑点,最初的方案是拟从10年有期徒 刑降为3年。但是,反对意见认为,降为3年,幅度太大,同时意味着对绑架罪犯可能适用缓刑,与目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并不相符,因此,建议将该罪的起刑点 提高到5年。最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正式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时采纳了这一意见。
这里,反对意见就通过常委会讨论等程序表达出来,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的讨论,很多时候带有辩论性质。但是,无须讳言,我国立法中的辩论机制还要进一步强化、刚性化,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性规定继续规范。
建立立法辩论机制,并不意味着持某种观点的人只表述其结论,还要求设立专门的制度,保证其充分、详尽地阐述自己的理由,并与不赞成自己观点的人就某些问题逐一进行辩驳;立法辩论要按照严格程序进行;很多时候,辩论要通过多个回合才能“鸣金收兵”。
要建立、强化立法辩论机制,首先需要提供辩论基础。立法草案必须对每个法律条文附详尽的立法理由书,其中应当附有相反的观点,以及起草者的倾向性意见,该项工作看似烦琐,但为未来审议法律草案展开辩论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