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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募捐行为初论

  

  按需募捐原则除要求根据公益事业需要数量募捐外,还要求募捐要有针对性,募集的财物应当是公益事业所需要的。为白血病儿童募集治疗资金符合按需募捐原则,但为白血病儿童募集棉衣和棉被则不符合按需募捐原则。


  

  4.公务适应性规则。该规则要求公务实施必须随需要不同而变化,受益人没有既得权利主张维护公务的继续存在和不能改变的权力。如社会募捐主体承诺向受益人捐赠10万元人民币用于治疗疾病,但只花了6万元就治好了疾病,受益人不能对未支付的4万元主张权利。另外,社会募捐还应当符合公务平等原则,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募捐公告约定条件的人都可以得到社会募捐主体提供的利益,不能由于个人因素而区别对待。


【作者简介】
徐继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诉讼法方向博士生导师,挂职任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

【注释】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杨尔特,男,12岁,陕西礼泉县人,因患白血病无力医治,向社会求助。后来礼泉县教育局、县工会联合向全县师生发出了“向杨尔特同学送温暖,献爱心”的倡议, 为杨捐款治病。 捐款活动结束后,教育局教育工会将总募捐款40482.05元中的1万元支付给杨尔特作医疗费,2.2万元支付给其他四位患白血病的师生,余款存入银行。杨向教育局、教育工会索要余款未果,便将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起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礼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县教育局、教育工会是以自己而非原告的名义发出倡议,故杨尔特与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之间没有形成代理关系。但认为礼泉县教育局等以杨尔特名义倡议并收取的捐款,应归杨尔特所有,并应及时付给杨尔特。
1998年12月,湖南省水利水电学校16岁中专学生吴竽被医院误诊为癌症,学校便向全校师生发出“向吴竽同学献爱心”的倡议,为吴竽捐资治病,共募集捐款1.4万元,学校向吴竽转交了部分捐款。但后来医院确认吴竽患的是淋巴结核而非癌症,学校于是拒绝向吴竽支付募捐余款1万余元,于是引出争议。资料来源于罗旭辉:《爱心捐款陷入窘境》,载《中国青年报》1999年3月16日。
肖强.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学思考.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4):42-47.
胡鸿高.合同法原理与应用.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261页.
薛文成.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4):
刘瑜,袁绍云.八万元爱心捐款余额该归谁.人民法院报,2003-1-16(3).
冷传莉.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问题探析.中外法学,2006,(2):209-222.
时正新,陈日发,任振兴.福利彩票中国特色的社会募捐形式.中国民政,2000,(1):45-48.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76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4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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