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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募捐行为初论

  

  募集人属于公务法人,这一性质决定其在募捐过程中享有一些特权,如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财产,经过批准可以采用一些特殊手段进行募捐,如社会福利彩票或体育彩票采用博彩形式募捐。募集人还可以为捐赠人出据捐赠证明,捐赠人可以凭借该证明获得减免税收的待遇。与此同时,作为公务行为,社会募捐行为需要遵守一些公务行为规则。


  

  1.募集人募捐资格和范围法定规则。募集人从事社会募捐行为必须取得募捐主体资格,这种资格来自于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一般非营利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但不能组织社会募捐活动。获得募捐主体资格的募集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募捐,代为募捐人必须以募集人名义募捐。如我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公务法人是管理某种专业的公务机构,受专业性限制,只能从事某一领域及其相联系的领域的公务。作为公务法人,募集人募捐范围必须符合其设立宗旨和获准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2.自愿与公平规则。公务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募集人不能利用国家权利参与募捐,这也是社会招募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参与社会募捐是社会公众的自愿行为,社会公众可以响应社会募捐活动,也可以拒绝社会募捐活动。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是社会募捐的一项原则要求。


  

  募集人对募集财物使用受到募捐公告和捐赠人意志限制,即必须按照募捐公告或捐赠人要求使用募集财物。如一基金会公告募集白血病儿童治疗基金,其募集到的资金只能用于资助白血病儿童治疗,而不能用于资助老年白内障治疗。在符合募捐公告和捐赠人要求情况下,募集人有自主使用募集财物的自由。但募集人行使自主权时应当满足公平原则的要求。应考虑地区、受益人等之间的公平。对募集人不公平使用募捐财物的行为,社会公众可以主张平等对待权。如前述的基金会募集到了儿童白血病治疗基金,而在资金使用区内有二个以上白血病儿童需要资助,基金会就应当大体平均使用该笔资金。


  

  3.按需募捐规则。社会募捐以满足一定公益事业为目的,因此,募集人募集财物以满足公益事业需要为限。募集财物多少是以公益性需要为标准,而不是以捐赠人能够捐赠多少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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