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特免权制度体系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三

  
  然而,在该书中,笔者也读到了一些不足,甚至在笔者看来,其具有一些基本缺陷的问题,这是对该书基本内容的一种评价。根据笔者的理解,特免权制度属于证据制度中的例外情况,而不属于主要情况。根据该书,作者主要分析了四种特免权制度,包括了不自证其罪特免权、职业关系特免权、记者消息来源特免权与亲属特免权。也就是说,作者分析了四种证据制度的例外情形,几乎将其他可能成为特免权一部分的制度排除在外了,在客观上导致了一种特免权制度体系的封闭性,当然,这不是作者的主观愿望,只不过在笔者的阅读中,却读到了这些信息。

  
  作为一种例外制度,必须与基本制度相结合才能更清楚与深刻地把握该制度的运行与全貌,就相当于要把握癌症作为正常细胞的例外的产生,就必须考察正常细胞的状况,考察正常细胞如何转变为癌细胞或者潜在的癌细胞如何成为一个显在的癌细胞并发挥癌细胞的功能或作用[⑨]。证据法作为一项制度在于更好地揭示事实真相,但是基于特定理由,允许一些证据不在审判程序或者审判前的证据开示程序正式出现;对于前者来说就是基本的制度,对于后者就属于例外。在笔者看来,这些例外不属于异端,而属于对基本制度本身属性或者规律的深刻认识,属于对基本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特免权制度作为证据制度的例外,属于对人性个性更好的关怀,而个性作为一个微观结构看,却是无处不在的,而且各具特色的,属于一个开放的空间。将其放在时间的维度里,这个开放的空间是面向未来的开放空间。也就是说,作为证据法的例外的特免权制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不应该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当然,特免权制度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难度,要对之进行具体的分析就难上加难。但是,至少在作为一本特免权制度研究的专著,可以将该体系的特征展示出来。

  
  当然,笔者这样说,仅仅是根据笔者的思考而来的,也是希望作者能够在继续从事该制度研究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我看来,一本专著应该给读者带来一种开放的思维,而不是一种已经固化的思维。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学术的积累与前进。

  
  2009年8月12日于四川大学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电邮:jiangzhiru2005@163.com;电话:13541381449。
  吴丹红:《特免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何家弘)序,第2页。
  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根据笔者这两年开始阅读学术期刊网上的文章,一旦涉及一个主题搜索,就可以搜到相似文献若干,比如说在2009年7月我打算写一篇关于司法改革的文章,在学术期刊网上搜索到核心期刊文章166篇,在阅读完毕时,发现真正有创新的文章只有几篇,其他几乎都是重复,而且不断的重复,可悲。
  吴丹红:《特免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8页。
  同上,第28-36页。
  同上,第1-3页。
  同上,第234-237页。
  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阅【美】罗伯特·温伯格:《细胞的叛逆者——癌症的起源》,郭起浩译,上海科技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