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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免权制度体系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对于容隐制度的第二个层面来说,任何生物都希望自己的基因不断得到繁衍,更多得到繁衍,对于人类而言同样如是。也就是说,当一位长辈在自己子女或者其近亲属作奸犯科时,其第一反应就是如何保存他,首先是生命的保存,如果生命已经得到保存,那么其他要求就开始了,比如说,刑罚的多少,甚至如果能够免刑就是最好的结局了。

  
  而且作为一个整体的容隐制度而言,对于一个家族的和谐和发展是相当有利的。对于子为父隐的制度,父亲的存在,往往对一个年轻的家庭,甚至一个大家庭或者一个大家族而言都是相当重要的,首先是因为中国的株连制度,其次,就是父亲对家庭的贡献,不仅仅是精神上的,还有更为主要的经济方面的贡献。

  
  因此,中国的容隐制度作为一个事实而言,已经适应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而且起到了一种西方特免权制度的效果,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如果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观察,其效果更彰;当然,这不是说中国就有了特免权的权利面相。

  
  然而,作为事实的中国容隐制度一旦遭遇西方的特免权制度,就会发现中国容隐制度的不足。因此,在中国大清帝国新政期间,法律改革是必要的,容隐制度的变革,也就顺理成章了。虽然特免权制度在中国出现了,其基本的面向却是中国本土的资源,但是增加了一项新内容,权利的面向。不仅仅在大清帝国晚期的各种法律草案中存在了,而且在中华民国时期得到了发展,然而在共和国几十年却消失了[⑥]。

  
  这种制度的消失,导致了改革开放中国司法运行在遇到亲属作为证人时处于一种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境地在该书的第一个案例中得到了经典的体现[⑦]。不仅仅如此,还导致了其在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中面临着各种阻力——比如说,为打击犯罪,每一个公民必须贡献自己的力量,包括其亲属[⑧]——而且这种意识形态式的思维方式很难改变。也不仅仅是在亲属特免权方面难以在司法改革中得到突破,而且在其他的特免权制度中很难得到突破,比如说职业特免权,记者特免权、公共利益特免权,如此等等。

  
  因此,在该书中,在笔者的阅读中,笔者不仅仅读到了对中国容隐制度的详细分析,而且从证据法的视角看到了这一制度在以特免权面貌出现以后的尴尬境地带来的无限感慨,即有些事情的改变,要再来一次是在很难,或许用另外一句话表达更为贴切,即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要重新再到这个点,需要很多代价,即回来的路费,店费的上涨或者客人已经住满,如此等等的问题需要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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