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经验在证据判断和采信方面的作用
事实上,证据是介于事实与法官内心之间,使二者联系起来的重要纽带。当事人向法官提出证据,逐步深入法官的内心,并向其心幕映射出自己的影像。主张事实的一方不断提出证据(本证),企图明亮和巩固法官脑海中的影像。而对方当事人则不断地提出相反的证据(反证),以模糊和消灭其影像。
于是在证据媒介的作用下,反映在法官大脑中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影像,将在清晰和模糊之间不断变化,法官关于主张事实的存在与否的心证处于动摇不定之中[3]。这种对于法官在证据判断时心证过程的描述表明,法官的司法经验无时无刻不起作用。“在司法审判中,广泛的背景知识对于发现事实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证据的逻辑性取决于常识性的推理,因而经验非常重要”[4]。在对证据进行选择和判断的基础上,法官认证得出的结论必须内涵对一切证据进行的衡量和分析,每个证据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彼此印证的。特别是在间接证据的认定和证据效力的评判方面,法官利用经验法则在所难免,但是必须形成“内心确信”才是可靠的,才能对全部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我国现实中的司法经验问题
我国法官队伍的主体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法官的来源主要有四:一是从党政机关调入,二是从复转军人中安排,三是从企事业单位职工中选拔,四是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考。这些人员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走上了审判岗位。长期的审判实践,使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逐渐成为中、基层法院的工作骨干,其中很多已经成为中、基层法院的院、庭领导。人们把这些法官称为经验型的法官,他们的特点是:第一,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善于审理常见的各类案件,有很高的办案效率;第二,学历大部分为大专或专业证书层次,而且大部分都是在进入法院后依靠各种成人教育取得;第三,讨论案件较少从法理上阐明理由,多从常理或情理上分析;第四,对新型案件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依靠层层请示解决;第五,能够熟练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处理案件,但是对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理却不善于研究;第六,法律文书缺乏深入的说理和分析,使人对判决结果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经验型法官当然主要依靠经验办案。由于我国法官队伍的主体或骨干均为经验型法官,换句话说,我国的司法现实中主要或者相当程度上是在靠经验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