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司法经验(上)
彭世忠;李秋成
【摘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主判断的权力,为法官的“无法”司法提供了制度依据。而法官的自由裁量离不开司法经验,广义的司法经验是泛指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和积累的关于法、法律和案件纠纷处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是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司法职业共识。狭义的司法经验则仅指法官个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心得和体会,以及逐渐积累的知识和技能。在成文法背景下,司法经验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法官的事实审理过程,具体地讲,司法经验在司法认知、事实推定、法律和证据选择、证据判断和证据采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重视司法经验,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利用司法经验;同时为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司法经验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
【关键词】司法经验;自由裁量权;内在特质;无法司法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施行的《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第
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条内容归结为“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则”,而将其中的“日常生活经验”归结为“经验法则”[1]。本条规定的指向是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的独立性和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原则,对此显然无可非议。但这里涉及依法和运用日常生活经验的关系问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理解、把握和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抑或上升到理论高度如何对司法经验进行理性认知和逻辑把握等问题,笔者拟略陈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