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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兼论新婚姻法的立法缺失

  
  (四)离婚方面

  
  1.补充列举了离婚条件。

  
  旧婚姻法25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众所周知,离婚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脱离苦海,告别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径。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仍然继续沿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标准,此外还增加了基于这一标准而列举的五种情形。

  
  2.在军婚保护上有所突破

  
  在军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动,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对军婚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不再是绝对的保护。如果像以前,当军嫂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要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那样势必会引起做军人配偶的顾忌,现在这一修改既保护了军人的权利,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军人难找配偶的问题,其实是更好地保护了军婚。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增补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

  
  新法增补了以下规定: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予以劝阻、调解;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称赞的进步,加强了夫妻间忠诚和尊重的责任,给有过错的一方以实质性的惩罚。

  
  二.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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