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兼论新婚姻法的立法缺失
温清
【摘要】随着万众瞩目的新
婚姻法出台及在我国的实践,新的问题接踵而至,笔者主要对新旧
婚姻法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并对新
婚姻法立法缺失及不足加以分析,同时指出法律不是万能的,传统观念的转变在婚姻家庭关系和
婚姻法贯彻实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新
婚姻法;旧
婚姻法;不同;立法缺失
【全文】
钱钟书先生曾把婚姻比作“围城”——里面的人想出来,而外面的人又很想进去。而婚姻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头等大事,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因此,
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总是牵动着亿万人的视线。我们现在所说的新
婚姻法指的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旧
婚姻法则一般指的是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在我国适用了20年。
一.新旧
婚姻法的不同
(一)总则部分
1.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旧
婚姻法第
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新
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