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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兼论新婚姻法的立法缺失

我国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兼论新婚姻法的立法缺失


温清


【摘要】随着万众瞩目的新婚姻法出台及在我国的实践,新的问题接踵而至,笔者主要对新旧婚姻法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并对新婚姻法立法缺失及不足加以分析,同时指出法律不是万能的,传统观念的转变在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法贯彻实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新婚姻法;旧婚姻法;不同;立法缺失
【全文】
  
  钱钟书先生曾把婚姻比作“围城”——里面的人想出来,而外面的人又很想进去。而婚姻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头等大事,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因此,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总是牵动着亿万人的视线。我们现在所说的新婚姻法指的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旧婚姻法则一般指的是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在我国适用了20年。


  一.新旧婚姻法的不同

  
  (一)总则部分

  
  1.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旧婚姻法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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