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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刑法典历史演进与晚近发展

  

  五、稳定性弱,变动频繁


  

  保加利亚刑法典自制定以来一直极不稳定,近十年尤甚。通常各国刑法不会对总则作出过多修正,但1997年至今保加利亚刑法典总则的修正就有四十余条,涉及刑种、数罪并罚制度、假释、危险性累犯等诸多内容。分则中修正的条款更不胜枚举。而且部分法条变动非常频繁。比如第二十六条,自1968年制定之后依次经历了1982年的修正、增补,1993年的增补,1995年的修正,1997年的修正和2002年的修正。此类例子在保加利亚刑法典中为数甚多。


  

  保加利亚刑法典大规模频繁变动,有损法律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具体分析不稳定原因,既有法律变动的共性原因,也有保加利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政治制度尚未完全成型造成的个性原因,刑法典的不稳定性正是转型社会的法律表现,也成为保加利亚刑法典的显著特点。


  

  (一)法律滞后于社会实践造成的修改


  

  现行刑法典自制定距今已有40年。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不断进步,各种崭新的社会现象应运而生,刑法部分条款相对于新时代的需求有所滞后,必须随社会变化进行调整变动,这是正常的法律现象。最典型的就是由于科技进步给刑法带来新问题,使刑法必须修正。比如2002年刑法典新增第二百一十二a条计算机欺诈罪,对传统的欺诈手段进行了补充,规定为获取物质利益通过进入、更改、删除、毁灭计算机信息数据或使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手段欺骗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属于欺诈罪的一种。此类刑法修正属于各国刑法的共性问题。


  

  (二)社会转型带来巨变


  

  保加利亚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政治、社会意识各个方面变化激烈,导致法律变动频繁。此为保加利亚刑法典变动频繁的个性原因。


  

  1.经济基础的变化


  

  最明显的例子是保加利亚货币列弗的大幅升值(1998年1美元约折合1772列弗,2002年1美元约折合2列弗)导致罚金刑数额相应下调,造成配置罚金刑的条款都必须修正。同样显著的是因为保加利亚从社会主义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在90年代初进行私有化进程,先后通过《私有化法》等法律法规引起刑法有关财产私有化犯罪的变化。第二百三十八条b即属于此类。


  

  2.政治格局的变化


  

  东欧剧变后的保加利亚,外交政策从东方转向西方,先是加入北约组织,后来又加入欧盟。出于迎合欧盟规定的政治考虑,刑法修正了诸多条款。此外,在国内一些当作对付阶级敌人腐败工具的刑事法规,已经不能合理地得到适用,也导致刑法的修正变化。


  

  3.社会意识的变化


  

  保加利亚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多元化与自由化格局逐渐形成,“个人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受到人权至上观念的影响,1998年刑法总则废除了不人道的死刑,2002年又新增轻缓的缓刑刑种,相应地导致以死刑、缓刑作为法定刑的分则条文全部修正;同时分则加大人权保护力度,增加侵害人权的犯罪,例如2004年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a劝诱收养、遗弃子女构成犯罪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a新增雇佣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a、b、c款新增人口交易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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