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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刑法典历史演进与晚近发展

  

  (一)与欧盟接轨


  

  保加利亚议会在2005年批准了加入欧盟的条约,为履行加入欧盟的承诺,国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制定新的立法、战略和行动计划。{10}除了前已提及的为迎合欧盟要求而全面废除死刑、加大打击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等多种犯罪的力度外,刑法分则还新增、修正了分则有关条文,将损害欧盟利益的行为犯罪化或加重其刑罚。比如2002年新增刑法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公务人员侵占属于欧盟的资金或者欧盟提供给保加利亚政府的资金,构成公务人员侵占罪的从重情节。类似的还有2002新增的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三款,2004年修正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新增的第三百三十九条b,2005年新增的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条b等条文,都体现出刑法典受到加入欧盟这一历史事件的极大影响,具有明显的“与欧盟接轨”的时代特色。


  

  (二)根据国际形势增设新罪


  

  以完善恐怖犯罪立法为例。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恐怖主义被国际社会视为针对全人类的严重犯罪,完善、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立法成为世界范围的立法潮流。保加利亚及时顺应国际形势对刑法进行修正,弥补了恐怖犯罪的刑法空白,对恐怖犯罪处以重刑。


  

  首先,2002年新增了恐怖活动罪的罪名,采用列举条文的方式罗织了打击恐怖犯罪的严密法网,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恐怖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繁多,{11}只要主观上具有特定恐怖犯罪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分则其他条款规定的杀人,伤害,绑架,毁灭财产,虚假报警求救,放火,决水,涉枪涉爆行为,涉及危险物质、有毒物质、核材料行为,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和通讯安全行为,投放危险物质,散布传染病病原体,生产、销售含有危及公众健康的食品以及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构成恐怖活动罪。法定刑最低为五年,最高为不可用其他刑罚代替的终身监禁刑,较分则相关条文规定之罪的刑罚为重。其次,对于恐怖活动罪的相关行为即明知或预料到自己提供的资源将被用于恐怖活动犯罪仍直接或间接地为其收集或提供的,刑法也予以重罚,涉及的犯罪物品全部充公。最后,2002年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还作出相应增补,规定对第一百零八条a的恐怖活动罪及其相关行为,法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部分或全部财产。这种及时变化增设新罪的做法体现出了保加利亚刑法紧跟国际形势和世界立法潮流的敏锐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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