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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刑法典历史演进与晚近发展

  

  2.“重重”的政策


  

  一方面,刑法对严重危害国家、个人和社会的犯罪规定了严厉刑罚。在叛国罪、叛变罪和间谍罪、违反和平与人道犯罪中,配置最高刑的条文超过半数。除此之外,恶性杀人罪、抢劫罪、勒索罪、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犯罪,故意实施的严重核犯罪也配置有最高刑。


  

  另一方面,刑法近年来明显体现出对部分严重犯罪加强打击的趋势。出现这种趋势一是因为保加利亚处于转型期,经济和政治巨变猛烈冲击社会,带来犯罪率急剧上升,贩毒、走私等有组织犯罪猖獗,腐败现象丛生。(1997年世界最腐败国家排名中保加利亚名列第8,1998年每20人中就有3人是犯罪的受害者。{9})所以国家必须加强打击严重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二是因为保加利亚为加入欧盟、符合欧盟的要求,必须提升对腐败、麻醉品、洗钱等犯罪的制裁力度。所以,保加利亚刑法针对有组织犯罪集团、腐败贿赂犯罪、麻醉品犯罪、洗钱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犯罪提高了打击力度。下面以贿赂犯罪为例。


  

  保加利亚刑法专节规定了贿赂罪,现有的十二个条文都是2000年后修正或新增的条款。可见近年来刑法的确不遗余力将贿赂犯罪当成重点打击对象。


  

  刑法对于贿赂犯罪具体作出了如下修正:将受贿罪行为方式由“接受贿赂”扩大到“接受贿赂、索取贿赂”,提高监禁刑,增加罚金刑;对于因受贿违背职责及因受贿实施职务犯罪的,提高监禁刑,增加罚金刑;增加外国公务人员受贿罪、外国公务人员变相受贿罪、对外国公务人员行贿罪;增补受贿罪严重情节;对受贿数额巨大的情形提高监禁刑期,增加罚金刑;对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受贿罪增加罚金刑;将变相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由“同意将贿赂给予他人”扩大到“同意给予、承诺给予、提议给予贿赂于他人”;相应地将行贿罪行为方式由“给予贿赂”扩大到“提议给予,承诺给予,给予贿赂”,提高监禁刑期,增加罚金刑;新增对占据公务负责职位的公务人员(包括法官,陪审团成员,检察官,调查官)行贿判处重刑的规定;增加斡旋受贿罪、对斡旋受贿人行贿罪;扩大特殊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及其行为方式,提高其法定刑;增加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方式,增加罚金刑;增加免除行贿刑事责任的行为方式;修正唆使贿赂罪的行为方式,提高法定刑并删除对被唆使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人不予处罚的不合理规定。综上,刑法通过新增、修正贿赂犯罪构成和增加法定刑种类、加重法定刑配置的方法,给贿赂犯罪编织了严厉的法网,大大加强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与国际接轨,具时代特色


  

  除了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违反和平与人道”国际犯罪外,保加利亚刑法典紧密与欧盟要求接轨,在惩治恐怖犯罪的规定上也与国际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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