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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刑法典历史演进与晚近发展

  

  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东欧许多国家经历了彻底的刑法改革。1968年,东德、罗马尼亚通过了新的刑法,1969年,波兰通过了新刑法。1971年,匈牙利对1961年刑法进行了全面的改革。{3}1968年3月15日保加利亚也通过了新刑法典。与1951年刑法典相比,1968年刑法典更为系统、全面。其最大特点就是降低大量犯罪的刑罚。轻刑化对于针对国家的犯罪和针对个人的犯罪都存在,只有个别犯罪的刑罚提高。可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比以减少。不过,虽然总则部分规定死刑是临时和例外措施,分则中仍有很多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与1951年旧刑法相比,1968年刑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更加强调对私人权利和公民个人安全的保护(同时刑法也没有忽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1968年新刑法典还新引入了包括公民法庭等在内的规定,旨在通过适用公开保证将一些轻微犯罪排除在刑事追诉之外。{4}


  

  保加利亚现行刑法典自制定起至今已40年。其间保加利亚经历了从社会主义国家演变为资本主义国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这个过程虽没有像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那样发生激烈变化,但是比其他中欧国家(例如波兰、匈牙利)更为激烈,{5}因此刑法典较制定之初又发生了许多变化。下面,笔者重点分析现行刑法典(1968年刑法典及晚近四十年间进行的修正)的若干特点。


  

  二、重视人权,彰显人性


  

  通观现行刑法典,可感受整部法律洋溢着罪刑法定、重视人权的精神。


  

  (一)强调罪刑法定


  

  刑法总则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开篇就指出“刑法规定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对该行为如何惩罚”,“对犯罪应适用犯罪实施时有效的法律”,“只有实施了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才能判处刑罚。”为保障此原则充分实现,分则十分详尽地规定犯罪情节和刑罚——分则条文由1951年的308条扩展到1968年的330条,主要是因为刑法对部分犯罪的情节及如何量刑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所致。{6}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分则用了七个条文来规范该罪: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一般情况,第一百一十六条列举了十三种杀人罪从重处罚的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杀人罪预备以及教唆他人杀人如何适用刑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导致故意杀人罪的几种情况分别应当如何从轻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杀人如何从轻处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母亲在分娩时或分娩后立即杀害婴儿如何从轻处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杀害刚出生的畸形婴儿如何从轻处罚。与此相关,还用一百六十二条和一百六十七条两个条文规定堕胎和帮助、劝诱他人自杀的刑罚较前述故意杀人罪刑罚为轻。分则中这种例子比比皆是。诚然刑法不可能穷尽所有量刑情节,但是立法者为防范法官过度自由裁量、保证同罪同罚、实现罪刑法定作出的努力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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