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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刑法典历史演进与晚近发展

保加利亚刑法典历史演进与晚近发展


张雅


【摘要】  文章全面介绍了保加利亚刑法典自1018年起至今的历史变迁过程和晚近立法特征,重点分析了保加利亚现行刑法典(即1968年制定之刑法典)的特征。保加利亚现行刑法典强调罪刑法定原则,重视个人权利尤其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刑罚制度凸显人性化,刑事法网严密,刑罚配置遵循“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法律制定与欧盟及国际趋势紧密接轨,同时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刑法典修正频繁,变动剧烈。保加利亚刑法典中部分制度及社会转型造成的刑法频繁变动的经验教训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保加利亚;刑事政策;刑法典
【全文】
  

  保加利亚位于巴尔干半岛东南部,是欧洲大陆最古老的国家之一。保加利亚1944年建立社会主义政权,1989年开始社会制度转型,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经历了漫长转型期的保加利亚,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的转换,刑法典体现出鲜明的转型社会的特色。以下本文将分析保加利亚刑法典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就其历史变迁和晚近特征做一介绍。


  

  一、保加利亚刑法典的历史变迁


  

  1018年至1185年,保加利亚受拜占庭帝国统治,自发适用拜占庭帝国的法律。1396年,保加利亚成为土耳其的一个省,开始适用土耳其法。在经历了大约五百年的土耳其统治后,1878年保加利亚解放并成为施行宪政的现代国家。1879年通过的宪法规定议会至上,司法权属于法院,死刑必须得到国王的确认才能执行,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到保加利亚解放后的若干年里,土耳其刑法一直有效;直到1896年,由于旧刑法不能满足独立的保加利亚的新需要,保加利亚才制定了新刑法,其规定旨在跟上当时刑事研究领域的新思想和新趋势,在当时而言相当先进。它没有受到意大利人类学派的影响,而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学派的原则基础上。这部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规定广义犯罪是指可罚的、有责的违法行为,犯罪构成要素包括行为、违法性、罪过和可罚性;规定刑种包括死刑、终身监禁刑、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监禁刑、一天以上三年以下禁闭、拘留、罚金、训诫(仅适用于儿童)。{1}当时刑法已经开始引入附条件判决、缓刑、假释的规定;除了刑罚之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社会预防措施防治犯罪,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在索非亚和波罗拉多设立了两个教育矫正机构。


  

  1946年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建立,1951年保加利亚颁布了新的刑法典。1951年刑法典(包括在1953年— 1966年期间对其中若干条款的修改)具有较明显的重刑化趋势,保留了死刑,对许多犯罪给予严厉惩罚。整部刑法体现出对保护国家利益的特别重视。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刑法仍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如有学者指出“包括保加利亚在内的一些东欧国家在早期的共产党统治时期并没有放弃罪刑法定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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