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让软法变硬起来,把现行
宪法中的国家意识形态宣示转变为具体的政治实践活动,是一种重新粘和权力金字塔的裂缝的必要措施。因为任何假设欲成为真正的、凯尔森所说的“基础规范”,必须经过严格的、毫不含糊的社会验证过程之后,方能够“放之四海而皆准”。正如法学家苏力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中所指出的:“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整体历史观的关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有了神圣的光环。”(苏力,1997)在我们这一代人回顾1949到1979年
宪法中所搭载的国家意识形态、回头展望那个贫困的、混乱的但是却不失平等与正义的、激情燃烧的平民共和国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延续新民主主义的伟大历史遗产,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践行国家意识形态中对公民的一切诺言,在历史的嬗变中构建真正的“新民主主义”制度。
首先,必须认真、努力地继承并且重拾1949-1979年间平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遗产,并加以改造,去除其中的“专政”内涵,加大来自平民政治领域内的、对宣示性法律实现的社会组织资源供应(社会组织资源:一定政治主体所进行的社会政治动员,这种动员的主持者往往以利益诱导和暴力驱使的交替使用而实现其动员的目的)。在国家正式立法中,社会组织资源供应缺失所导致的法律功能与法律作用的断裂,是软法形成的根本原因,换一句话说“无法获得社会公众支持的正式法律就是软法”。按照通常的理论成果,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首先是一个社会秩序主体或者公众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意志贯彻的过程。前一个过程是自下而上的,后一个过程是自上而下的。这充分表明法律形成和发展程度与社会组织资源的供应程度有着密切的和重要的相互关系。执政党具有丰富的平民政治经验,又有平民共和国的理论体系,再次实施平民政治应该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事实上,早在十多年前,执政党已经考虑并设计出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蓝图,只是被官僚阶级掣肘、自身利益考虑太多而没有实施罢了。
其次,必须立刻地、毫不迟疑地促进公民与普通党员的有序政治参与,必须将政治权力从党委、书记手中向公民、普通党员进行转移,实行依照现行
宪法的、有序的、甚至造成“可控的人工地震式”的政治分权。例如,改堵塞为疏导,直接落实
宪法中的公民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将“群体事件”合法化、常态化,对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游行示威申请一律予以批准。
第三,在农村,要象抓计划生育那样抓基层组织的财务公开。在农村村级自治组织实行每季度或者半年一次的账本、票据全部公开制度,否则从村委会到党支部均“一票否决”,全体下台。在乡镇一级实行每年底一次的账本、票据全部公开制度,否则,乡镇政府、党委也“一票否决”。
第四,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转国家租赁、征收征用等具体补偿方案与制度上,必须废除目前各地普遍采取的“分户同意”制度,采取被征用土地、房产农民的集体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第五、在重大投资项目上,尤其是对生态环境、城市人居影响较大的经济投资项目上,实施先公开听证、后决策实施的办法,甚至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手机投票等民主决策方式,有效践行民主决策的基本国策。
第六、必须严格实行宪政框架下的官员问责制度,不能实行党政框架下的官员问责制度。党政分开,是执政党确定的治国方略之一,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中期,执政党开展了反对以党代政、反对党政不分、党法不分的党政分开运动,可惜这个重大的治国方略虎头蛇尾,没有落到实处。邓公南巡讲话之后,执政党将全副精力投入到搞经济建设、发展市场经济的领域中,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管制型政治权力结构进一步庞大,政府机构之间争权夺利、抢夺管理权、互相掣肘、各自为政的“非正当性分权”问题越来越多。执政党在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人大与政府机构的关系方面、选民与官员的关系方面均未投入精力、时间和人力、物力进行研究、试点、推广、总结、提高,这就导致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落后局面,在这种局面下,党政不分、党法不分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卷土重来,使得原本臃肿不堪的官僚体制更加臃肿,政出多门、劣质软法泛滥成灾、法治紊乱、正式法律威信严重下降、党政机构公信力的丧失几乎以几何级数字递增迁延,这个问题若不能得到解决与转变,官员问责制度势必不能建立,也必然不能提高执政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