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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在软法与宪法边际的国家意识形态

  
  综观上论,孔教虽仍未能在宪法中正式定为“国教”,但民国之初,主张民主主义政治的新型意识形态与主张专制主义的旧意识形态在宪法中激烈争夺其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博弈”却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双方各自都依托其不同的社会群众基础,为获得宪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和正统地位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最终,民主主义意识形态占据上风,自此往后,共和国政体与民主主义意识形态逐渐跃居为中国国家意识形态。

  
  但是,与民主主义相适应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却一直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来。依照“任何实在法律制度总是一定社会中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反映”这一基本原理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民主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在获得宪法上的合法化地位后不能得到落实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六

  
  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国家意识形态载体的软法是一种语言,而硬法则是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软法实现其价值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叙述——一种来自国家承认的、以主流知识分子(代表国家)对社会秩序、国家未来的理想与思考为基本话语的叙述。当这种叙述被倾听者(公民或者选民)所认知、认同的时候,这种理想与思考就具有了合法性。而这种理想与思考之所以进入宪法或者别的什么法律条文中,是因为发出话语的一方和接受话语的一方都需要用法律语言来固定其正当性与不可置疑性。因此,编码、解码、信息互动又构成软法实现其价值的另一主要手段——不能被倾听者(受众)解码并且接纳的软法是彻头彻尾的软法,除了使空气振动之外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效果。

  
  中国宪法中搭载的国家意识形态,固然具有民主主义、民族主义的优良内涵,但是其浓厚的、强烈的专政话语为宪法打上了鲜明的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烙印,并通过这种专政话语直接构建起一个从公民到无产阶级、从无产阶级到执政党、从执政党到中央委员会及其领导人的“政权金字塔”体系。这个“政权金字塔”排除了全体公民在社会商谈的前提下寻找社会政治共识、理性妥协的可能性。

  
  中国现行宪法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的,它宣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与压迫是合法的、正当的,这一宣称与西式民主中所宣称的“全体国民的民主”实际上是格格不入的。它与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密切相关。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看,马克思列宁主义主义构成了中国1919年到1979年期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指导思想和主流意识形态。尤其是按照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建立的通过平民支持的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建立真正多数人专政的“俄式民主”理论,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其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与努力。从1919年到1949年,在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国平民支持下,中国共产党历时28年,通过艰苦卓越的暴力革命和流血牺牲夺取政权,建立起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平民共和国。即使单纯从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看,这也是一种空前的尝试、一种在等级制度与身份社会延续两千年的差序社会中通过动员社会底层民众试图将“共产主义理想”变成现实的尝试。在人类的历史上,作为同样的尝试,恐怕只有法国大革命才可以与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相提并论。

  
  从制度的层面上看,1949年之后,直到1979年,中国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是建立在执政党与中国广大平民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基础之上的,这构成当时中国政治生态圈的第一环节。在第一环节之上,是党员与党委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民主表决选出党委委员,以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公共生活中重大事务管理的决策,这构成了当时中国政治生态圈的第二环节。党委与书记之间的关系是第三环节,按照民主集中制度的制度,党委会议的议程由书记决定,这表明了公共事务决策的前提性权力——提案权是被掌握在书记手中的。当然也可以由委员提案,但是最终要由书记进行“集中”,然后产生决策。这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金字塔型权力结构是1949年到1979年期间中国政治权力制度的基本模型与运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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