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秋战国时代,属于国家意识形态的是法家诸子所创立并为诸侯君王们所接纳的法治霸权主义意识形态。为实现消除分裂、建立统一、集权的民族国家的理想,秦国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建立了“密若凝脂、繁若秋荼”的法律体系。商鞅发明的户籍制度把秦国变成一座巨大的兵营,整合、凝聚了分散耕种的小自由民,这种户籍制度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治理这个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开阡陌、废井田”消灭了土地贵族所有制,“奖励农战”让贱民阶层在社会层级结构中拥有了自我改变命运的现实可能性。
在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秦朝建立起来以后,在国家意识形态领域中,与“车同轨”伴随而来的就是“书同文”。赢正与李斯作为先秦时代最成功的法家,规定官方文字统一使用小篆,文字的统一带来交流的方便,这为中国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圣经上也有着类似的故事,“巴别之路”又称为通天塔,当时人们使用一种语言,齐心协力,连耶和华也害怕,在他们造了一半的时候,让他们语言发生分化,导致了通天塔无法造成,才有了巴别(变乱的意思)这一说。即使神论不可信,但是道理一样存在,用统一的语言是人们团结一起的前提。甚至毫不夸张的说,现在中国的存在正是因为中文的存在才存在。随后,焚书坑儒,秦朝不但消灭了列国的典章书籍、文人贵族,也将法治霸权主义之下的文化专制主义推向了颠峰状态。
西汉时代,硕儒董仲舒在文景两帝“无为而治”的宽松环境下,以《公羊春秋》为依据,将周代以来的宗教天道观和阴阳、五行学说结合起来,吸收法家、道家、阴阳家思想,建立了一个新的儒家政治思想体系。当雄才大略的汉武帝于公元前134年下诏征求治国方略时。董仲舒在著名的《举贤良对策》中系统地提出了“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董仲舒认为,“道之大原出于天”,自然、人事都受制于天命,因此反映天命的政治秩序和政治思想都应该是统一的。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对当时社会统治者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政治、社会、历史问题,给予了较为系统的回答。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儒家政治意识形态开始压倒法家和道家,成为官方的国家意识形态,并延续至晚清民初时代,并成为主导中国历代法律的核心意识形态。
晚清戊戌变法,是一场“变器不变道”的政治体制改革运动。康有为提出以儒变法和以儒教为国教。“康有为的所有努力,在我看来,是为了中国的宪政移植寻求一种能为国人所认同的合法性基础。这种基础根植于传统文化,与意识形态休戚相关,而又不能根本违逆世界之大潮。于是,便有了对儒教经典的重新解释,但康的用心良苦反而加重了文化的认同危机,使他的”合法性基础“一直处于边缘地带。”(包万超,2002)
1908年,晚清政府颁布《钦定
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将儒家政治哲学中的“家国一体”意识形态直接载入
宪法。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宗明义宣称“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个宣言实际上是对旧国家意识形态进行的“外科手术式打击”。同时也意味着:在中国法律历史上,民主主义意识形态首次进入
宪法,为在中国建立民主主义的新型国家意识形态开辟了合法化通路。
1913年,袁世凯接替孙中山先任临时大总统,后转为第一任“民选”总统。袁既为民国首任总统,就应该以厉行民主宪政为己任,他也承诺此为在政之“要义”,但他同时也在大力推行与宪政背道而驰的孔教运动(与戊戌变法时康有为的主张一脉相承)并直接反映到立宪之中。1913年6月,袁发布《通令尊崇孔圣文》,把孔子捧为“圣哲”、“至圣”,视孔教为“日月之无伤,江河之不废”,把民主宪政看作孔子大同思想的实践,孔孟之道乃“国家强弱,存亡所系”,并要求国民“根据古义,将祀孔典礼,折衷至当,详细规定,以表尊崇,而垂久远”。议会也秉承他的意旨,相继通过“祭天”、“祀孔”两个议案,还恢复了跪拜礼节。袁并明确提出以孔教纲常礼义代替西洋“自由、平等”之说,“中华立国,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人道之大径,政体虽更,民彝无改”,并称“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八德”是“人群秩序之常,非帝王专制之规也”。 袁笃信孔教纲常礼义为适用于人类社会的通则,要“改良社会”,要践行民主宪政,就得以“忠孝节义”为“立国之精神”。在1913年的
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中,袁及其控制下的进步党议员坚决主张孔教应定为“国教”,作为“立国之根本”和“
宪法”的主要指导原则之一。由于国民党议员的强烈反对(孙中山系统受过洗礼的新教徒),最后,双方相互让步,将“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本”写进
宪法草案(第
19条)。北洋政府后期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中国第一部正式
宪法),即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并对孔教稍作了降格处理,“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第12条)。(包万超,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