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漂流在软法与宪法边际的国家意识形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序言中确立了新的国家意识形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随后,共同纲领在总纲中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来自西方各国的民主主义思想、中国旧意识形态中民族主义思想为核心结构,构建起当代中国新的国家意识形态体系。从此,崭新的意识形态以国家的名义开始全面入住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并进一步演化成为国家制定法中的各种软法句式与条款,构成软法现象中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组成部分之一。

  
  四

  
  意识形态固然以法律为其合法性载体,同时,法律也只有符合并涵摄于国家意识形态的语境中,才能实现其自主性,完成其逻辑上自足、自洽的任务。法律就像一个嵌入国家意识形态之中的糖块,而国家意识形态就象是依托、粘附在糖块之上的口香糖。

  
  当代中国,法律所嵌入的国家意识形态语境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该巨系统有三个重要的大系统,分别是:被中国国家意识形态所接纳并承认的西方民主政治意识形态;自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现代无产阶级暴力革命中所产生的政治专制主义意识形态;从中国古代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这样一来,为了适应中国国家意识形态语境下这三个不同的大系统,当代中国的法律为实现其逻辑上的自洽,也就自然而然地区分出来三个不同的法域。

  
  第一个法域依然是应然法域,也就是政治道德与公共伦理领域。在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应然法被看做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实然法域被中国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与农民阶级所切割,从实际上形成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两个领域,前者主要是实然的,而后者却是必然的。如此,我将中国社会中的法律领域区分为三个理论领域:应然法、实然法与必然法。简陋地说,应然法代表正义,实然法代表利益,必然法则代表已有秩序与社会现实。

  
  实然法又称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法。“它是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由于利益被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客观地规定着,所以人与人的平等只能是”法律面前“(即司法和执法上)的平等,而非理想法认为的是”法律上“的平等。”实然法虽然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但往往却是统治阶级主观设计和理想化的产物,打着深刻的国家意识形态的烙印,具有强烈的政治保守性。而必然法则是一种“实际上如此行动的法律”,它主要包括已经被社会秩序接纳、溶解并具有实际效力的国家制定法,也包括所谓的“民间法”。必然法的部分内容和实然法相互重迭。但是,必然法也有相当多的部分游离于实然法之外,具有特殊的又必然的民族文化传统痕迹。软法律就是深深地隐藏和盘踞在实然法与必然法的中间,而不是存在于应然法的理论领域中的,这是由国家意识形态涵摄下的国家制定法和现实社会之间的互相冲撞和彼此妥协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或者从实质上讲,软法就是交叉存在于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一种折衷机制。

  
  但是,应该将充满意识形态句式和字样的软法与行为规范意义上的软法区分开来。在这一方面,中国宪法中从“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的意识形态演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五

  
  家国一体是中国古代民族国家产生与巩固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国家意识形态。“主权在君”是强权政治、小农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分散居住、受制于氏族家长管辖的人民总认为君王与家长的政治专制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社会差序结构中,是不可能建立哪怕是非常朦胧的“主权在民”的意识形态的。

  
  古代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发源于孔子。但是在孔子周游列国的时候,正值诸侯争霸时代,结束分裂与战乱,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政治需要导致先秦法家横空出世、独领风骚。儒家学说由于缺乏必要的法治内涵、强调复古、不利于诸侯争霸而不被推崇,其学说和思想体系不属于各诸侯国家与官方。所以,孔子面朝海洋发出了浩叹:“吾道不行,乘槎浮于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