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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据的死刑控制

通过证据的死刑控制


赵兴洪


【全文】
  
  近日,多家媒体以《刑讯逼供所获证据将不被采纳》为题,报道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出台有关“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规定”的消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排除非法证据已经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对最高检通过严格证据制度进而严控死刑适用的立场还是表示赞赏。

  
  控制死刑无外乎立法和司法两种手段。我国的死刑政策历来是“不废除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杀人者死”的朴素报应理念在民间也深入人心,这使得通过立法控制死刑的空间已十分有限。因此,司法当局近年来一直非常重视通过司法手段严控死刑适用范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权即是最新体现。

  
  应该说,通过司法手段控制死刑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7年,我国判处死缓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但是在全球背景的映照下,我国的死刑判决数量还是偏高,错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死刑适用的数量控制和质量控制都可谓任重道远。当然,死刑适用的数量控制和质量控制也可以说是同一个问题。司法质量不高,就会导致“不该杀的”和“可杀可不杀的”都被杀了,死刑数量自然会偏高。

  
  为什么通过司法控制死刑还不尽如人意?显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司法人员死刑观念落后,事实上严格限制死刑的观念在司法系统早就与时俱进了。也不能用老眼光去挑法官素质的毛病,因为死刑案件都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办案法官无论是理论水平还是司法经验都不会低。更不能完全归咎于司法腐败——事实上像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这类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冤案都不涉及腐败问题。真正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程序。更准确地说,问题都出在证据上。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死刑司法也是一样,证据出了问题,死刑司法质量必然受影响。

  
  在这个背景下来审视最高检即将出台的新规,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充满期待。

  
  最高检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标准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夯实了控制死刑的第一道防线。现行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侦查机关采证行为的合法性,但是检察机关往往对其采取“宽容”态度。这既是因为两者同属控告方,利益一致,也是因为担心会牵涉到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伤了“兄弟”感情。检察院的监督失守,许多有瑕疵甚至明显违法的证据就必然会进入审判程序。这不但会污染证据的纯洁性,影响法官的正确判断,而且也给法官施加了过大的压力——在中国,法官要排除公诉方的证据尤其是要认定其系刑讯逼供所得,简直难于上青天。而现在最高检主动采取制度化措施,明确要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可谓重新夯实了证据的堤坝,为真正做到“不该杀的坚决不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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