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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追加

  
  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夫妻债务清偿达成的协议或取得的法院判决,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作为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一般都不能就债务的分担作出意思表示,债权人与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受有关债权法的调整。《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权人自然可以不接受离婚当事人对债务分担的决定,也即不受债务分担决定的约束。在原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过程中,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正是将已经变更的债务主体恢复到债务分担前的状态,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地保护。当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承担了在离婚时不属于自己清偿的债务后,则可以依据债务分担的决定,向原被执行人追偿。通过追加执行,使婚姻立法与债权立法原有的冲突得到化解。

  
  (二)追加执行可防止假离婚逃避债务,堵塞婚姻立法漏洞。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又不想连累家人,就常常会以“假离婚”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把财产和子女的抚养商定由一方所有和承担,而把主要债务留给另一方,然后负债方远走高飞,逃之夭夭,暗地里离婚的双方藕断丝连,甚至仍然同居生活。当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时,取得财产的一方则以债务由另方承担为由提出抗辩,以期逃避债务,对抗执行。

  
  由于目前对借婚姻逃避债务的假离婚现象尚没有行之有效地杜绝方法,如果对生效离婚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仅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无端地浪费审判人员的宝贵时间和精力,而且也会大大地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只有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共同债务人的追加执行,使债务人难以逃脱债权人的追偿要求,难以逃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堵塞了婚姻立法上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上的漏洞。

  
  (三)追加执行符合今后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根据已经草拟完成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二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共同管理其财产的,对其中一人判决的债务,除其显然为个人债务或判决表明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另一方可成为被执行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配偶一方主张该判决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可以另行提起确认之诉”。该条文中虽然没有提及追加执行的字句,但“配偶另一方可成为被执行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则与本文所提的追加执行有谋合之意。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执行,符合我国今后强制执行的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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