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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保持法律体系逻辑严密,一是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善意恶意而有不同,如法国法,解释上为相对无效;二是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规定处置他人财产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意大利、《欧洲合同法原则》;三是采德国物权形式主义,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德国。可见,我国没有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余地,盖因物权法确定了一系列公示规则,使得物权变动必须有公示。而债权形式主义,要求无权处分不能决定合同效力,则合同法51条实属错误规定,即使解释将“合同”理解为处分的一种,也不能自圆其说,因为合同与处分此时是属种关系而非种属关系,不能到达我们的目的。而物权形式主义在我国不被普遍理解和接受。

  
  从普通群众对法律的理解上看,大多数不能赞同这样的规定:“出卖他人财物的合同有效”,但可以接受“出卖他人之物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可见,无权处分规则规定在物权法里容易理解,而在合同法中不容易理解。同时,必须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的效力,因为其是法律精灵。综上,还是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合适。本来,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中就没有此项要求(当然还有保护市场主体的信赖的因素),故即使物权转移给善意的人的事实,法律仍然予以确认,而恶意相对人则涉嫌恶意串通,或者如在小摊上购买与市场价相差悬殊的产品(实为盗赃物),虽则不能认为相对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但仍不能容忍此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则法律不予保护,为维护法律秩序,当然要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限制其权利存续时间。

  
  为啥一定要维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则不利于保护相对人,虽然善意相对人有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要求相对人进行公示(占有或登记),在合同不能履行时,确认合同有效有利于保护其权利。合同法分则确定了几个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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