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苗鑫


【全文】
  
  合同法51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通常理解此条为一般条款,故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样,其与150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冲突,该条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有学者指出150条成为实践中的死条款,当然,梁慧星认为并不冲突,理由是未得同意出卖共有物或抵押物,合同有效,此说殊不能赞同。崔建远在《无权处分辨》一文中认为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所以合同也同时有物权的效果,51条的处分是广义的,所以合同效力待定不能认为是合同有效,物权效力待定,按这种观点,合同效力待定,不论相对人善意或恶意,物权效力都待定,过于忽视相对人物权,于交易不利;同时,合同中若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则是否具有处分权,也是合同有效的要件,又过于干涉合同自由,是经济合同法、国家干预主义的残余。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就表现在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有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一是今天无处分权,不代表明天无处分权,当事人约定的目的千奇百怪,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不应过分干涉;二是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约定,所谓契约即写在纸上的约定,而约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该有效;三是没有处分权,可能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而合同有效,当事人的违约条款就有效,合同无效,则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金不能请求。所以可以将物权行为视为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做区分,但合同效力不影响说是必须选择的。

  
  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表明,善意相对人可以从无权处分人那里有偿获得物权,而依照合同法51条,其合同效力待定,在未经追认或取得权利时合同无效,这样,依照现行法,善意相对人可以根据一个无效的合同取得物权,或者这种权利取得的原因不是根据合同,而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后者的解释破坏了法律体系逻辑上的完整统一。另一方面,合同无效,相对人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要求承担责任,只能依据不当得利或缔约过失责任,在前者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后者只能由善意相对人主张,见合同法58条。号称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中国立法,合同无效则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依照合同法51条,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无效,则不论相对人是善意恶意,相对人都不能取得物权,则与物权法冲突。故实际上,没有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